仅仅是科级干部,贪污受贿金额却超过千万元。原葵涌街道拆迁办主任、坝光田寮吓村拆迁工作组组长黄伟明被称为深圳三大“小官巨贪”典型之一。昨日,黄伟明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指控贪污、受贿罪。(南都网 12月23日)
“正科以下、千万以上”可谓是对“小官巨腐”最精准的概括。分析此类案件,不难看出,有些位置看似级别不高,但由于独当一面,而且直接与经济一线打交道,涉及到大量人情物,本身就是高危岗位。如果对这样位置的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出现巨腐也就不足为奇了。
对于贪官来说,在监督匮乏和权力失范的情况下,贪腐的数量仅以掌握的实际资源论处,不会因官职大小或职位高低而有所区分、有所顾忌。纵览黄伟明的腐败,除其个人思想存在偏差外,对坝光无序拆迁的监管乏力占很大一部分。
黄伟明胃口之大令人震怒,他不仅涉嫌行贿、受贿,参与民间高利贷,混迹地下赌场,还把黑手渗透到坝光拆迁评估、测绘、确权、补偿款发放等各个环节,激起极大民愤。所以对于“小官巨腐”问题,必须下大决心和大力气予以查处打击。
自古以来,“天高皇帝远,民少相公多”。脱离制度约束的权利必将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对与群众联系紧密的基层干部更是如此。远离领导也就远离监督、远离惩处,自然衍生出“小官巨腐”等诸多怪象。日益令人触目的“小官巨贪” 现象,也给我们敲响警钟。如果权力监管不到位,无论官大官小,无论“清水衙门”还是“油水肥差”,都可能“苍蝇丛生”、“老虎抖威”。
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是针对所有权力而言的,并非只对大官不问小官。有些小官身在特殊的位置上,比有些大官身在一般性岗位上,更具有贪腐能量。对于这样的位置的官员,更要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