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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开盛:严寒冬日期盼公平而温暖的阳光朗照

来源: 2014-12-25 14:43:32 责任编辑:霍骋远

    日前,张家口的气温已经降至零下十五度,这对于滞留在张家口市领秀城项目工地的8位秦皇岛籍农民工代表来说绝对是个坏消息。温度太低,仅能蜗居的四处透风的活动板房宿舍,几位农民工被冻病了,但他们只能在寒冬中苦熬。因为,他们几十位农民工还有47万的工资被拖欠,拿不到血汗钱,他们就无法安心回家过年。目前,高新区劳动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处理此事。(12月24日《燕赵都市报》)

    每年到这个时候,欠薪、讨薪新闻层出不穷。跳楼、跳塔、跳桥,站大街、拉条幅、跪政府,不一而足。这么多年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大面积报道也不能阻挡欠薪、讨薪的新闻排山倒海般扑面而来。今天,我们又读到张家口农民工遭遇欠薪的报道,再次深感农民工的无力、法治的无力。

    其实,如果按照法律的约束和道德的自觉,本不该发生这样的欠薪与讨薪事件。打工挣钱,用工付钱,天经地义。况且,针对农民工工资这一块,法律、法规上的规定还真有:国家有《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也有《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和《关于调整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每月按时、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不给工资或者工资缺斤短两,会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报酬、补偿。逾期还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2010年3月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调整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更是明文要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分别缴纳,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2%的比例,不得将应当由本单位缴纳的保证金转嫁到施工企业头上;施工企业按照企业主项资质等级一次性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再采取一个项目一缴的收缴方式,对连续三年以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减免其保证金缴纳金额。对连续三年以上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施工企业,提高其保证金收缴额度。”

    既然有法律、规范、通知在那儿,那么问题就来了:一、《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在这里为何就失效了,相关部门、相关企业该当何责?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到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了没有?若缴纳了,为何相关部门不拿这些保证金给农民工开工资?若没有缴纳,可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何能让他们在不缴纳保证金的前提下就进场施工?

    实践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用工单位的明知故犯或者假装看不见,导致《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关于调整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等只能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而对于农民工来说,天然的弱势导致他们敢怒不敢言,甚至连怒也不敢——“年底结账”,是建筑行业明的“潜规则”。

    农民工的痛,其实是我们这个社会的痛。身处社会最底层,背井离乡,依靠出卖劳动力谋生的农民工们,住最简易的工棚、吃最廉价的饭菜,一年忙到头,还拿不到本该属于自己的血汗钱。将心比心,他们的老人在等着这笔钱看病养老,他们的妻儿在等着这笔钱买米买笔……面对那些渴望的眼神,我们这些身在写字楼、享受着暖气空调、喝着咖啡上着网的所谓精英们,难道不感到惭愧吗?

    法治的光辉在于公平,法治的力量在于执行。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希望众多有识之士与法治、正义和良知一道,携起手来,捍卫国家法律、守望社会正义、呵护人类良知,为农民工们撑起一把权益保护伞,让他们在这个严寒冬日因阳光的公平朗照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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