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凤丽:“廉政账户”≠贪官的“保护伞”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5-01-09 15:32:35 责任编辑:霍骋远

    河北省衡水市纪委监察局1月7日透露,为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从业,该市设立“廉政账户”,只要在收到“红包”之日起1个月内缴入“廉政账户”或上交市纪委监察局,一律按拒贿对待,不追究收受人任何责任。截至目前,衡水市设立的“廉政账户”已接受有关人员上交礼金18.2万元、100克金条一根。(中新网)

    在全国各地反腐倡廉利好消息风传之时,“廉政账户”的设立也成绩斐然。作为官员自我救赎的通道,为他们提供了主动上缴收受的“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礼金”的渠道,在反腐倡廉中发挥了其独特的功能。可是很多不该出现的现象也不禁让人喜忧参半。

    如:安徽省魏力生收受他人款项49笔,计现金327万余元、购物卡31万元、银行现金卡0.8万元、黄金1300克。与此同时,魏力生上交“廉政账户”资金仅75万余元。

    再如:温州市4月底前,其“廉政账户”总额仅40余万元,当地政府发出“严打”风声之后,至5月25日下午,廉政“581”账户余额猛增,该账户余额已近80万元人民币。加上其他款项存款总额已超过110万元。

    温州“廉政账户”余额猛增难道不能说明一个问题吗?这里面究竟有多少个“魏力生”呢?由此推之,衡水“廉政账户”里的礼金也不一定就是官员的全部额外收入吧?

    还有一个无法解释的问题:设立“廉政账户”的省市,只要主动上交了,不论多少,就是廉洁了,“一律按拒贿对待,不追究收受人任何责任”,可是没有设立“廉政账户”的省市呢?他们的公职人员受贿必然法办。那么,“廉政账户”制度不就成了地方政府主动给属下架设的一个“保护伞”了吗?“一国两制”?“一省两制” ?“廉政账户”居然成了某些省市受贿者“挡箭牌”,居然为他们提供了腐败的“避风港”。

    我国现在坚持法治反腐,从法治角度“发力”。按照《刑法》中有“自首和主动退赃从宽处理”,按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有“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司法解释,但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提出过“廉政账户”。那么这项举措只能是一种地方行为,它可以给受贿者一个坦白从宽的机会,但是不能成为“不追究收受人任何责任”一种法律依据。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在反腐工作中,拍蝇无死角、打虎无禁区,必须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去做、重典治腐,才能对贪官污吏形成巨大震慑。但“祸患常积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逃罪办法诡异多端。总有些人抱着侥幸心理带着“面具”上场,他们都如“魏力生”一样,在拿“廉政账户”当道具真情入戏的“表演清官”。此时的“廉政账户”已经成为贪官的“遮阳帽”,他们利用“廉政账户”与执法办案人员周旋,争取玩游戏、打游击的时间,反腐的曲终人散之时,将是他们原形毕露之日。

    所以,反腐工作光靠某些领导干部的“良心发现”是远远不够的,他们如果真正的清廉就不会开豪车、住豪宅、收贿赂、拿礼金。“廉政账户”运行模式要发挥其作用,就必须走法制化的道路,一定要增加它的“透明度”,将上交信息公开化,接受全社会人民的监督。“小额礼金”“实名制”上交“廉政账户”,“大额资金”仍应交到纪检监察部门。只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监管反腐败工作力度,解决好“廉政账户”的弊端,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措施,堵住“魏力生”们钻漏洞,存多报少,蒙混过关的机会,才能杜绝“廉政账户”成为贪官逃避追责的“保护伞”。才能防止被调查者拿出其他人上缴的单据移花接木、逃避侦查的可能。公职人员既然有拒腐防变的决心,就不会担心和拒绝上缴时填制实名。当公职人员被举报案发后或启动调查程序后退赃无效,才能拿掉“保护伞”,把腐败晒在阳光下,才能整治腐败的“病根”,从源头上杜绝投机分子的“歪门邪道”。这样方能使“廉政账户”成为真正的反腐利器。

    “贪似火,无制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必滔天,”破除“权钱交易”的根本就是法制。唐朝魏征有“守成则难”的慨叹,它穿越时空并发人深省;不正之风是滋生腐败的温床。管一阵放一阵、严一阵松一阵,群众会加倍失望,更无法向历史交待。反腐败当然可以推行新的举措,但一定要在法治之内,不能法外开天窗。地位再高的老虎也要打,情节再重的窝案也要查。不能仅仅一个“廉政账户”的举措就不再追究收受人任何责任。这样政治风气才能为之一新,党心民意才能为之一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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