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衡水市纪委监察局透露,为了使全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抵制社会不良风气侵袭,该市将专门设立“廉政账户”,主要是接收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主动上缴的“红包”。只要在收到“红包”之日起1个月内缴入廉政账户或上交市纪委监察局,一律按拒贿对待,不追究收受人任何责任。 (1月7日 中国新闻网)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曾发表重要讲话:“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近几年,中央重拳出击,贪官纷纷落马,百姓拍手称赞。反腐败工作事关百姓切身利益与国家长治久安,而“廉政账户”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反腐倡廉工作起到了“防火墙”的作用。
当然,如何将政府“廉政账户”有效地管理,才是应当思考的问题。早在2000年初,浙江省宁波市就在全国首开了“581”(谐音“我不要”)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专用账户。然而,“廉政账户”自诞生至今一直备受争议。其中也不乏一些极端的案例,安徽省六安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魏力生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后,只将其中一小部分上交至廉政账户,却将大部分的款项收入囊中,制造清廉假象。这不禁让人反思,“廉政账户”真的就让官员的清廉得满分了吗?
设立“廉政账户”的初衷是,防止党员干部“被受贿”,有效地挽救濒临犯罪边缘的党员干部。但是有些官员却秉着“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原则,使“廉政账户”成为贪污腐化行为的挡箭牌、遮羞布,不由得令人扼腕叹息。为解决这一问题,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在2014年11月22日率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撤销廉政账户,建立实名制上缴违规收受资金专户。不得不说,这在国家反腐倡廉工作中,是一重大的改革。
创新反腐倡廉工作机制需要完善的制度,形成一个多元化为主体的社会防治体系。有了完善的社会共治体系,才能不断提升国家防腐反腐水平,有效遏制官员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对政府来说,必须发挥出主导作用,推进法治型政府和阳光型政府建设,把权利放在阳光之下,放在众目睽睽之中。改进政府反腐倡廉工作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官员。对于社会来说,就是要充分发挥公民的批评权、监督权,体现民主法制社会“权力必须接受监督”的核心价值,实现政府治理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
反腐倡廉工作,仅靠“廉政账户”的道德自律显然远远不够。“廉政账户”作为政府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理应得到更为可靠的保障,以社会共治为前提,“廉政账户”亟待加快立法步伐。这也是决定成败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