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襄阳市保康县马桥镇尧治河村纪委、督办室联合下发了首个“人情风”督办处罚通报,村民严小平、周定福因违反村规大办酒席,每人被罚2000元。此前该村出台规定提倡勤俭节约,领导家庭吸烟不得超过10元/盒,酒不得超过60元/瓶;干部家庭和中等以上收入家庭吸烟不得超过5元/盒,酒不得超过50元/瓶。(《深圳晚报》)
不可否认,该村制定这个规定的初衷是好的,是积极响应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四风”精神的一个具体实践,但做法却值得商榷。
村民们花自己的钱,吃自己的饭,只要是自己依法劳动获得的收入,怎么花似乎与村纪委无关。但令人吃惊的是,村民们不仅甘心上交罚款,而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顾名思义,纪委是党内监督执法机构,并不具有罚款的权力,更不要提根据村民职务高低规定村民们的消费水平了。这一规定一方面是对村民们消费自由的限制,是对人们基本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其根据职务高低规定消费水平则带有歧视性的色彩,违背了人人平等的原则,更是与《宪法》背道而驰。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新闻并不是个案,村级组织私设规定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等方面进行限制也时有耳闻。这种行为对中央规定的理解走了形,执行中变了味,不仅不能对应该监督的对象起到监督警示作用,反而有可能转移了注意力,使得“四风”问题有机可乘。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基层治理的混乱。村民自治本是人民民主的一个具体体现,但由于缺乏监督制约,村委会又不隶属于任何一级行政组织,使得一些地区的村官们权力欲膨胀,为所欲为。
要遏制直至杜绝这种村规当道的乱象,一方面要增强村民们的法治意识,运用法律来监督维权,使得村务党务更加公开透明;另一方面需要上级党组织及基层人民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将村官们手中的权力也关进制度的笼子。双管齐下,使得法治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