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汽车的车身距离道牙为30厘米,否则,将被罚款50元人民币。此项规定是为了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的规定,是为江苏省道路执法机关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执法依据。但没有想到的是,一些评论的发表文章认为,这样的立法是典型的“观赏性立法”,在现实生活中很难遵守。
这样的思维方式令人感到诧异。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尽快理顺各方面的经济关系,我国出台了大量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了加快立法的速度,中央领导提出了“宜粗不宜细”的立法观念,结果导致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萝卜快了不洗泥”,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进入本世纪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痛定思痛,决定全面修改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明确要求在今后的立法中必须确保法律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可以这样说,《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旨在减少执法中的模糊地带,是为了更好地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居民的合法利益。
当然,制定这样的地方性法规并不意味着在执法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实际测量,除非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否则,这项规定只不过给执法机关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而已。
立法的精细化是必要的,因为它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避免在执法的过程中出现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现象,从而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执法机关完全可以进行人性化的执法,对于那些驾驶技术相对较差,或者由于个人疏忽而导致停靠不到位的司机,应当以批评教育为主,只有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才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地方立法的精细化,是为了限制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而地方执法的人性化,则是为了更好地和谐干群之间的关系,从而使道路管理减少摩擦。
笔者反对“法律万能主义”,特别反对制定精细的法律条款规范公民的每一项行为。但是,具体到城市交通执法的领域,还是应该大幅度地缩小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尽可能地减少执法中出现的模糊地带,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现在越来越多的城市推行电子监控系统,高科技产品已经能将机动车准确定位,执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问题。不过需要提醒的是,交通法规的颁布实施必须有磨合期,必须充分宣传这项地方性法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注意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行为。今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科学的地方性法规,防止执法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滥用权力,防止执法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拥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权。
前些时,一些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厕所的卫生达标标准,要求公共厕所不得超过两个以上的苍蝇。从表面上来看,这样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过于机械,但是仔细分析,人们就会发现,只有量化标准,才能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当然,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像有些公共厕所管理者那样,为了应付检查而将公共厕所关闭,不允许居民上公共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