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4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在何某位于下沙四季景苑的住所内发现假冒的“LV”、“Celine”牌女包,“Prada”牌皮包、手包等24件商品。据统计,从2013年年初开始,截至2013年12月4日,作为单身母亲的何某借助朋友圈销售假冒“Channel”、“Prada”、“LV”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万元。2014年8月25日,下沙警方向下沙法院移送审查起诉,何某或可面临7年有期徒刑(3月2日环球时报-环球网)
单身母亲、养子养家的悲情背景,朋友圈销售的服务朋友、顺便赚点奶粉钱的两相得利、愿打愿挨,但因为举报,“duang”得就让单身母亲搭上违法的边——销售假冒的“LV”、“Celine”牌女包等24件商品的违法行为,如此悲情境地的情法混搭却duang得很清楚,远比那条著名的裙子的金蓝之辩要容易得多。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第六十条又规定,“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何某无疑是多次出现商标侵权行为。情理终归是情,法理终归是法理,再悲的情也得遵守法律无情的准绳。
情法纠缠,案例充满悲情的色彩,同时又与“假”字相关,因此,笔者想起搅翻我国进口药合法认定、大病药品纳入医保等诸多医学话题的海外代购假药事件。一个是假货,一个是假药。两者都假,但内涵迥异,假货,与客观事实不符,即与所标商标商品的内涵不符,是通俗话里的冒牌货;使用价值可能有,也可能没有。但假药,是未被我国医药机构认可的进口药,即没有合法身份的“黑药”;药效可能有,也可能没有。这是假的内涵的区别。
在假的危害方面,共性之中透着不同。假冒伪劣产品横行,违反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法则,破坏现代市场秩序,危害消费者权益,并严重打击正规厂家和合法商品的销售,甚至会带来人身财产危害。同样的假药横行,也违反医药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但尤为关键的是,假药会直接侵害患者的身体,直接带来人身伤害。
但在假的责任方面,销售假货责任主要在销售者本身,而海外代购假药的责任主要在社会环境和行业问题,只因我国没有给予代购药品以合法的“身份证”,以及该大病药品未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而已。所以,单身母亲卖假货的悲情主要在自身的身份和家庭状况上,是个例;而海外代购假药的悲情则与个人无关,是社会环境和行业的问题,是普遍问题。
故此,“以假换真”,在假货、假药事件中,得到什么真理呢?对于单身妈妈,我们送去同情的目光的同时,还应以此为鉴,增加自己的法律意识,做个知法、懂法、守法、尊法之人,而对于海外代购,要着力推动大病医保进一步扩军,从制度和立法上为患者带来“阿拉丁神灯”。“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便形同虚设”,单身母亲获罪就是例子;“公权力必须为公权力让渡者服务,否则便有负彼此的契约”,海外代购假药获罪就是前车之鉴。对此希望庙堂之上与江湖之下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