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广州市公安局副巡视员周盼龙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称,《办法》明确了广州市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见义勇为奖励申请的流程、见义勇为牺牲和受伤人员奖励的种类标准。本市范围内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视见义勇为不同情况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奖励慰问金。(3月3日 新快网)
生命对每个人只有一次,对于见义勇为者,为了别人的安全与幸福,失去了对自己家庭的负责、对亲人的担当,为了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我们国家和社会都应该给于其最大的尊重。广州此次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见义勇为奖励申请的流程、见义勇为牺牲和受伤人员奖励的种类标准,多重利好值得全国效仿,但面对见义勇为的屡屡悲剧,呼吁“见义智为”亦不可忽视。
其一,见义勇为是一种量力而行。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这是国人普遍都有的一种武侠精神,然而见义勇为不能等同于替天行道,见义勇为作为当今社会提倡的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量力而行,该出手时就出手,能出手时再出手。回想之前,不少媒体报道一些未成年人在见义勇为时,不仅没有救上受害人,反而搭上自己的性命;有人失足掉入了一口废弃多时的枯井,先后有6人接力赛似地奋勇跳下去救人,结果没有一个人再能上来。没有人想到报警,没有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那飘逝了的生命前,对这样的见义勇为的赞美又显得何其残忍与沉重!我们引导的见义勇为应该是要有勇有谋,不可为了达到勇为的目的,而做出无谓的牺牲。因为希望见义勇为的人和对方都能够平平安安,希望每一次英雄般的壮举都有一个好结局,见义勇为不能为了挽救一个悲剧再形成新的悲剧。
其二,见义勇为要以“见义智为”为前提和基础,而“见义智为”是为了更好地实践见义勇为。《论语·宪问》中,孔子云: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然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去年,福建省将“不顾个人安危”改为“挺身而出”,即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彰显人文关怀和社会意识的进步。我们希望看到社会上涌现出更多道德高尚的人,希望每个人都能见义勇为,但是我们更希望见到的是“见义智为”下的见义勇为,情感与理性结合下的见义勇为,双方都安全幸福归来的见义勇为。
其三,见义勇为永远是一个时代命题,这不仅需要个别人的“单打独斗”,更需要社会群体的共同参与。学者尼尔·麦考密克曾经指出:“制度道德有两个范畴:一方面,它必须尽可能地适应所设想的文明社会的实际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另一方面,就符合这一适应的要求而言,它应当可能紧密地接近我们的背景政治道德的理想。”如广州此次将见义勇为进行明确立法,将崇高的道德理想与见义勇为法律制度的完美结在一起,才能发挥出鼓励公民进行见义勇为的积极性,才能促进公民道德建设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当见义勇为成为一种社会美德,相互搀扶,相互为善,相互匡扶正义,这样的世界不就是我们一直期盼和谐社会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