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新晚报》报道:近日,一段“乡干部撵野鸡进农田,打伤种田农民”的视频被人发送到网上,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6日,记者联系到了被打农民蔡国福的儿子蔡殿辉。他告诉记者,事发时间为5月4日,老人目前还在肇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驾驶越野车的是肇东市太平乡司法所的一名乡干部,打伤老人的是车上的两名年轻女子。
首先,越野车属公车私用还是私车入农田?如果是公车私用,则属于违法违纪行为,那么,又是谁默许了这种公车私用行为?如属乡镇管辖,则乡镇对于公车私用的管理又在哪里?如属司法部门直管,其上级司法部门又为何选择了“放羊”?
如果是私车私入农田,不仅侵犯了农民利益,还破坏了耕地与庄稼,如此侵犯和破坏行为同样不容于法律。而这样的行为连乡里混混也不敢为之,而司法所属于乡镇级执法部门,执法者犯法,又何以连乡里混混都不如?目无法纪的程度又何以远远超出了混混或者黑社会?
侵犯农田,破坏耕地撵野鸡,违法行为何以变本加厉为殴打老人?执法者犯法,戾气何来?随车两位打人女子如果不是受其指使打人,也至少是在其默许的前提下殴打老人。那么,打人女子与乡镇司法干部又是怎样的关系?若带其同事围猎野鸡,则属于共同违法违纪破坏农田或公车私用。如果不是其同事而是其亲属,带亲戚逮野鸡,不一样属于违法行为吗?
农民逮田鸡违法,乡干部逮野鸡该当何罪?因非法狩猎的“三有动物”——蟾蜍的数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50只,属涉嫌非法狩猎重大案件,汪某于7月17日被依法逮,并刑拘三个月(2014年12月2日新华网)。而据办案法官称,“三有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田鸡是青蛙的一种,逮田鸡与逮案中的蟾蜍属于同样罪行,那么,逮野鸡是否与逮田鸡同罪?
乡干部违法私逮了多少野鸡?5月2日,就有乡亲看到张某某开着越野车在地里撵野鸡玩。而据新闻透露,该乡干部至少来了两次,其在其他地块农田作案又有几起?“癞蛤蟆”受法律保护,野鸡同样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连同可能的公车私用侵犯农民利益破坏农田并殴打老人的罪行,此乡干部又该当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