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信阳市政府处理“干尸男童”王志强事件工作组,向家属公布了本案的责任划分:死者王志强自身患恶病承担70%的责任,死者父母监护不力承担15%的责任,救助站管理过失承担15%责任。(6月9日《新京报》)
按照这份责任清单,王志强之所以沦为“干尸男童”,大概主要就是怪自己身子太不争气了。
这个结论是冷血而残蛮的:第一,它似乎默认了一个事实——老弱病残去救助站,等死的风险太大,因为身患恶疾的公民,救助站是不负“主要责任”的。那么,救助站既然不能救助弱势者,它的价值与意义何在?第二,就在不久前,地方政府给出了“处理意见”,警方、民政、医院相关部门18人被追责。既然如此众多的公职部门存在“失职行为”,那么,生命需要多么彪悍,才能闯过死神之关?
从走失到干尸,几乎在每道关口,都盘旋着“失职”的秃鹰。最终,孩子惨烈而死,却被判自身及家属承担85%的责任,这份责任清单,着实把公权责任撇得清清爽爽。更奇葩的,是赔偿金计算方式:根据这份清单,死亡赔偿金20年共487829元,丧葬费是19402元,交通住宿费1万元,王志强父母双方的误工费42410元。这个总数看起来还算正常,但乘以15%的责任比例,就剩下区区几万块钱。问题是,不管救助管理责任是“一成”还是“零点一成”,因为这种责任而造成的误工等损失,也可以如此“分摊”吗?
一连串的失责,只须担责15%。这样的自查自纠,在死亡赔偿上,耗尽了生命的尊严。一个孩子死了,最严肃的处理,也只是点到“撤职”而已。更要命的是,背后氤氲的诸多疑问,依然没有令人信服的答案。孩子有没有挨饿、救助运转程序有没有明显BUG、“救助不力”的细节究竟多么不堪……这些问题,仍是猜想。唯一有案可稽的,是去年12月,信阳市救助站将一名17岁患病走失男子何正果送入信阳市精神病院,男子以无名氏的身份“猝死”于精神病院。信阳市民政局以“工作人员没有恪守准则”为由,予以救助站站长李明停职处理。救命的地方,屡屡诡异惊悚,与今日“15%”的责任,当真是相映成趣。
制度的完美,堵不上实践的漏洞。去年,香港导演陈可辛执导的打拐题材电影《亲爱的》热映,公安部明确否认了影片中“失踪超过24小时,警方才会立案”的说法。相关部门甚至多次重申,“儿童失踪案须按命案侦破”。至于救助制度,从未缺位,甚至北京、广州、郑州、宝鸡等地,都已建立专门的流浪儿童救助中心。那么为什么,王志强还是死在救助之后呢?眼下而言,也许这个“15%”的责任,准确无误地表白了少数基层儿童救助行动的“真心”。
不过,既然有了大张旗鼓的问责,又怎么对得上不到两成的责任分担?有关这个谜题,起码还须搭配一份有说服力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