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新闻发布会通报,自新《行政诉讼法》今年5月开始施行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院新收行政一审案件大幅增长,比去年同期增长158.98%,并公布了广西法院近年审理的10个典型行政案例,分别作出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等判决。(2015年8月12日广西新闻网)
长期以来,“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是我国行政诉讼的难题,也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民告官”常被以各种理由拒不立案,即便立案也常常是“告官不见官”,许多“民告官”案件最终只能走入信访渠道,无形中都助长了地方政府“有权就是任性”的底气。这次广西通报的10起典型"民告官"案例,都是“官”败诉,无疑给“民告官”敲响惊堂木——“有权也不能任性”。
不可否认,在旧有的立案审查制下,有些法院和法官一定程度上存在“不愿审”、“不敢判思想,担心判行政机关败诉会影响法院地位、个人前途,更加偏好调撤结案、和稀泥,使公民起诉权则相对弱势,得不到及时、公平地获得司法救济。就具体操作而言,原先“审查立案”的机制设计,给“法外因素”干扰法院独立履职提供了切入口和时间差,存在着“权大于法” 的现象。对此,新《行诉法》有针对性地对立法和制度进行调整,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这就从源头上杜绝“求告无门”,畅通了行政案立案渠道,确保有权者不能任性、不敢任性。
实际上,行政诉讼法被称为“民可以告官”的法律,走的是一条法治进步、依法治国的法治大道。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为法院依法独立开展行政审判权提供了一把“尚方宝剑”。新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将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向监察机关或被告上级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处分的司法建议。”这就把行政机关与当事人放在了平等的位置,法院独立行使审判的权力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对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更敢于理直气壮地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无效,从根本上让权力没法“任性”,以此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
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在严格的监管约束下运用,不可有丝毫的任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依法用权、谨慎用权,避免权力私有化、任性化。要对权力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更好地预防政府扩权的冲动。要加大“庸官懒政”治理力度,对为官不为要公开曝光、坚决追究责任,让滥权者、乱权者付出“任性”的代价。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有权也不能任性”,让“民告官”之路更加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