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入刑”法治打拐更进一步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5-09-02 14:17:24 责任编辑:霍骋远

    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对新发生的拐卖案件,将在解救受害人的同时,对买主依法追究刑责。公安部敦促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嫌疑人尽快自首,10月31日之前主动投案自首,可依照原刑法规定不追究刑责。(9月2日 《京华时报》)

    拐卖行为对家庭成员的伤害之大,公众对此类犯罪行为恐惧和痛恨之深毋庸讳言。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打拐行动一直在进行,刑法修正案(九)从严规定“买方入刑”,使得法治打拐更进一步。

    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妇女儿童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刑法此前的规定对收买被拐儿童者的处罚偏弱,对于收买被拐儿童者,只要没有虐待行为或阻碍解救,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绝大多数收买儿童者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客观上助长了收买行为。将现行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或将一律被追刑责。加大对收买儿童的惩处力度,对于收买行为具有强有力地震慑作用,长久来看可以减少需求,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的发生。

    “买方入刑”拿起了法律武器,斩断拐卖妇女儿童的利益链条。受到法律的威慑和警示,明目张胆的买卖儿童现象将会得到有效遏制,“买方”市场的缩水,也将阻断拐买儿童的“销路”,以赢利为目的的拐卖行为就会大大减少,对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大有裨益。

    从严惩处收买拐卖儿童的行为,从法律层面堵住了拐卖妇女儿童的“漏洞”,是推进法治打拐的进步。同时,农村地区是拐卖妇女儿童的重灾区,某些农村地区长期形成的观念,认为买孩子无罪,甚至认为抚养成人有恩。推进法治打拐,在对“买方”依法严厉惩处的同时,还需要在广大农村地区加强普法,增加经常性的法治教育,引导广大农民摒弃落后的思想观念,主动抵制非法买卖儿童行为,让儿童远离非法侵害。

    从严立法走出了推进法治打拐的第一步,今后还要始终贯彻法治精神,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共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江全)

相关新闻

周强:2014年拐卖妇女儿童、性侵未成年案1048件 判刑876人

2015-03-12 10:27:02

周强在回顾2014年主要工作时指出,依法严惩侵害妇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惩处力度,对组织策划、多次参与、拐卖多人的罪犯,坚决依法严惩。

融媒体矩阵

想爆料?请拨打新闻热线0311-67562054,登录河北新闻网新浪微博(@河北新闻网官方)或通过投稿邮箱:(hbrbwgk@sina.com)提供新闻线索;时评稿件请投kangkaige2010@126.com,或直接加慷慨歌Q群167277165。
  • 河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法律顾问: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 杨建国
  • www.hebnews.cn copyright © 2000 - 2015
  • 新闻热线:0311-67562054 广告热线:0311-67562966 新闻投诉:0311-67562994
  • 冀ICP备 09047539号-1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0600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冀)字第101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3116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