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对新发生的拐卖案件,将在解救受害人的同时,对买主依法追究刑责。公安部敦促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嫌疑人尽快自首,10月31日之前主动投案自首,可依照原刑法规定不追究刑责。(9月2日 《京华时报》)
拐卖行为对家庭成员的伤害之大,公众对此类犯罪行为恐惧和痛恨之深毋庸讳言。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打拐行动一直在进行,刑法修正案(九)从严规定“买方入刑”,使得法治打拐更进一步。
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妇女儿童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刑法此前的规定对收买被拐儿童者的处罚偏弱,对于收买被拐儿童者,只要没有虐待行为或阻碍解救,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绝大多数收买儿童者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客观上助长了收买行为。将现行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或将一律被追刑责。加大对收买儿童的惩处力度,对于收买行为具有强有力地震慑作用,长久来看可以减少需求,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的发生。
“买方入刑”拿起了法律武器,斩断拐卖妇女儿童的利益链条。受到法律的威慑和警示,明目张胆的买卖儿童现象将会得到有效遏制,“买方”市场的缩水,也将阻断拐买儿童的“销路”,以赢利为目的的拐卖行为就会大大减少,对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大有裨益。
从严惩处收买拐卖儿童的行为,从法律层面堵住了拐卖妇女儿童的“漏洞”,是推进法治打拐的进步。同时,农村地区是拐卖妇女儿童的重灾区,某些农村地区长期形成的观念,认为买孩子无罪,甚至认为抚养成人有恩。推进法治打拐,在对“买方”依法严厉惩处的同时,还需要在广大农村地区加强普法,增加经常性的法治教育,引导广大农民摒弃落后的思想观念,主动抵制非法买卖儿童行为,让儿童远离非法侵害。
从严立法走出了推进法治打拐的第一步,今后还要始终贯彻法治精神,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共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江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