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对新发生的拐卖案件,将在解救受害人的同时,对买主依法追究刑责。公安部敦促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嫌疑人尽快自首,10月31日之前主动投案自首,可依照原刑法规定不追究刑责。(9月2日,京华时报)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凡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者必受刑罚,此法度之“一张”。公安部敦促买家自首,明令10月31日前主动投案可不追究刑责,此法度之“一驰”。这一张一驰,无疑都是为了打击拐卖犯罪、解救受害妇孺、维护社会安宁,早日实现“天下无拐”的大愿。
法之“一张”,意在震慑。“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带。”若不是买家“千金散尽但求一子(妇)”的冲动,人贩子就不会为了追求高额的不义之财而罔顾法律、铤而走险,被拐妇女、儿童及其家庭也就不用去面对那份亲人天各一方的不可承受之痛。买家的责任显而易见。刑法修正案(九)将买家可免刑责的法条剔除,实际上是一种源头治理行为,客观上能震慑买家,起到切断拐卖产业链条的积极作用。因此,这“一张”张得大快人心、大安人心、大舒人心。
法之“一驰”,贵在救赎。一方面,是对买家的救赎。平心而论,人贩子和买家所引起的众怒并不对等。我们对于前者通常恨得咬牙切齿;而对于后者,往往既怒其不义,又哀其不幸。试想,若不是走投无路的苦人儿,谁会去买那些被拐妇孺?因此,只要买家还尚存一丝善念和理智,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自首,我们就可以对其“法内开恩”。这便是法度的“柔肠”。另一方面,也利于解救被拐妇孺。在法度给了买家一条“退路”的同时,实际上也是给了被拐妇孺一条骨肉重聚的“生路”。赦小罪而成全大义,何乐而不为?
当然,法度在一张一驰之间,也必然张弛有度。我们不会对买家处以“法外之罚”,更不会对顽固不化、拒不自首者施以“法外之恩”。10月31日的“大限”将至,“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个店”,收买妇孺者一旦越过了这条底线,触碰的将是刑罚的“带电高压线”。待到那时,就不仅仅是人财两空的问题,牢狱之灾、人生污点再无机会逃脱、洗净。家藏人妻、人女、人子者一定要三思啊。至于那些虽尚未越矩但“蠢蠢欲买”者,还是趁早死了这条心吧,免得老婆孩子没买着,倒买来“一胳膊绳子”。(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