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对新发生的拐卖案件,将在解救受害人的同时,对买主依法追究刑责。公安部敦促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嫌疑人尽快自首,10月31日之前主动投案自首,可依照原刑法规定不追究刑责。(9月2日 京华时报)
以往,公众对于收买妇女、儿童者刑罚的认知停留在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款的出发点有利于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解救,但却往往成为买方逃脱法律制裁的出口,也给很多人造成了“买方无罪”的误解,导致收买者有恃无恐,拐卖者漫天要价,造成拐卖罪行屡禁不止、难以根除。新修订的刑法通过对买主追究刑责,加大收买犯罪成本,对于铲除买方市场,进而切断拐卖犯罪“产业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买方”需求是拐卖罪行的万恶之源,遏制拐卖就要从源头入手,铲除犯罪滋生的土壤。在拐卖妇女儿童的“产业链”上,买方是不可原谅的一环。他们或许出于对法律的无知进行了犯罪,然而无知者就无罪吗?他们或许有很多不得已的苦衷,然而可怜之人就没有可恨之处吗?他们或许对买来的妇女儿童百般疼爱,然而这种疼爱能改写另一个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悲剧吗?无论出于什么样的原因,收买行为都是充满罪恶,必须严惩不贷。收买珍稀野生动物尚且被判刑,收买妇女儿童却能钻法律的“空子”逃脱刑责,于法于情都不能容忍。
刑法对此作出的修改,是对基本人权的维护,也是价值理念上应有的回归和进步。然而,司法和立法做出的努力不足以完全解决现实存在的各种问题。例如,收买儿童的两个最大原因是不孕不育和失独,在很大程度上,尤其是在农村,收买儿童可以说是刚需,提高对买家的惩罚,只是增加了他们的成本,不能根除这种需求。因而,尽快建立有效的、制度性的收养体系,尤其是在农村建立这种体系,极为重要。例如,拐卖妇女的多发区为偏远农村,交通不便、贫穷落后,村里的男青年大多没有经济能力娶妻,便以廉价非法收买妇女为妻,这与经济发展落后有关,也与普法宣传的流于形式,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有关。因而,发展经济、加强教育,改变偏远地区贫穷落后的面貌和村民愚昧无知的思想,极为关键。
拐卖妇女儿童,是由多个社会现象共同导致的复杂问题,“买家入刑”为解决这一问题诉诸于立法和司法,但还需要很多方面一点一滴的进步,需要妇联、教育、医疗、计生、民政等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相信“天下无拐”指日可待。(赵碧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