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商洛原副区长李学让因跑官买官行贿,被开除党籍、受到行政撤职处分,降为主任科员。(9月11日华商报)
选拔任用干部,历来是党和国家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政界官场的人事变动,也是干部群众普遍关注的敏感话题,而近几年全国查处的一些买官卖官案件,更是引起了大家对干部人事制度深深地思考。
“太阳底下无新事”,特别是官场。今天又见一则新闻,报道商洛市纪委对李学让违纪问题进行通报,原因是他为了个人升职,在2010年至2012年两年内,先后3次向时任洛南县县长、县委书记雷二虎行贿人民币10万元,被开除党籍、受到行政撤职处分,降为主任科员。即便是被“处理”了,但众多网友却认为,纪委对李学让降职处理未免有些太轻,按照《刑法》规定,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其行贿10万元俨然已经构成行贿犯罪,纪检部门是否应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处理?而不应降职了之。
类似李学让因买官行贿违纪被查的案例并不在少数,那么多干部行贿为什么?都冲着个“官”字:升官、保官、到条件好的部门做官,或推荐、重用亲属当官等等。据一位老纪检干部介绍,买官者一般为三类人:第一类为“升职型”,即副职想转为正职或往上提一级。第二类为“平调型”,即从穷单位调到富单位,从经济欠发达地区调到发达地区。第三类为“入仕型”,即非政府等行政领域的想当官者或政府普通工作人员想进入领导层者。文中介绍李学让从任洛南县城关镇党委书记期间就开始“打点”上级领导,花钱买官求得“进步”,显然他就属于第一类,虽然升迁的“如意算盘”实现,但好景并不长,等待他的并非“飞黄腾达”,而是仕途的“断崖式下跌”。
一位哲人说过:“用罪恶手段得来的权力,决不会被用于正当的目的”。买官者一旦官爵到手,必然会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里捞回成本,而后以数倍或十几倍的利润来获取收益。买官不但是行贿行为,而且买官者又会通过卖官等不法行为收回买官的投资,这是两个“孪生问题”。从结果看,李学让“投资”得来的职务很是“实惠”,期间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棚户区改造、市容管理、支援铁路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信息产业、金融等方面工作,可以说分管的这些多属“肥差”,权力的“含金量”着实太高,这是否预示着他为自己“回收成本”创造了有利条件。
买卖相互依存、密不可分。“买官”之风助长“卖官”之风。若买官行为得不到严厉的惩处,卖官现象必然猖獗。而买官卖官是吏治腐败最大最危险的一种表现,我们亟需锻造最锋利的党纪国法利剑,予其雷霆之击!(王兰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