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山西出台《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规定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同时,执行追索、扣回制度,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10月18日《中国青年报》)
上述《意见》中有关国企领导绩效年薪、激励收入延期支付或追索扣回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公正和多劳多得的原则,因而是合情合理的制度。一个国企领导,在任期内有所建树,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既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又收获了可赞的社会效益,这样的领导,领取绩效年薪,获得激励收入,只要不违背国家政策,既是应该的,也是当然的。
但是,常常有一种另外的情形,比如有的企业领导欺上瞒下,采取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把亏损说成盈利,把小盈说成大盈(也有相反的情形)。别说市场经济不够成熟的中国会频频出现这样的情形,就是号称监督体系完备有效的美国,不也照样出现类似的问题。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公众发现,一些金融企业高管或通过高风险投资、或采取财务违法行为,制造了虚高经营业绩,从而获得更多的奖金与股票期权。
因此,对国企领导任期内激励收入延期支付,或者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就是一项预设的制度,使企业尽量避免丢鸡又折米的尴尬。再说,领导任期内没有业绩或者业绩平平,拖了企业发展的后腿,再拿绩效年薪和激励收入,岂不是对绩效的反讽?岂不是对激励的难堪?
当然,要使这项政策实施有效,还有一个环节不能忽视,那就是延期多久,或者什么时候追索扣回?如果不能及时审计评估,或者审计评估得不够权威,中间有利害关联,有失“第三方”的客观与真实,都会对上述政策有所影响,最终看着好看却不中用。发改委十年前(2005年)就曾提出煤热价格联动指导意见,但现在煤炭价格与去年10月同比下降了21%,比2011年最高点下跌了54.63%,谁看到供暖价格下调了呢?(雷钟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