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遭辞退又成新闻。珠海45岁外来工唐在学勇抓小偷的事迹受到政府表彰后不久,却被公司辞退。谈及这段经历,曾面临4个手持凶器的歹徒面不改色的他突然情绪失控,流下了泪。他说,当时公司人事主管获悉其事迹后,责怪他在上班时间见义勇为是多管闲事,万一受伤会给公司带来风险,随后将其辞退。唐在学称:“想到这件事我到现在还很伤心”。(10月20日《南方都市报》)
尽管涉事企业人事主管对此予以否认,称当初的一番谈话是关心的担心唐在学,而非否定他的见义勇为行为。但从唐在学委屈的泪水中,我们似乎不难读出其中的隐情。唐在学后悔当时人事主管称他“多管闲事”时没有录音,如今双方各说各,也是他欲强忍这份委屈的原因。当见义勇为行为只是得到政府层面的表障和认可,而一些人内心层面却无法真正接纳,甚至将这些我们社会的“镇邪之宝”视作单位的“麻烦制造者”,找出各种理由予以驱之而后快。这理当引起社会的足够警醒。
实际上,唐在学的遭际并非独痛,而是整个社会的“众痛”。“纵死侠骨香,不惭世上英”。大诗人李白对义士的赞美之情溢于言表。而今,我们社会却频频曝光不善待“豪侠之士、见义勇为”的案例,刺人眼球,也戳中社会善待英雄的法律保障机制的那根长期存在的软肋。诸如评见义勇为称号只能局限于“省内”,诸如有违法前科的义士不能评为见义勇为者,诸如“群体参与”的个人不能评为见义勇为者,等等,各种搪塞理由,争相展示“奇葩状”。
就连见诸媒体的见义勇为反被单位辞退的,也时有曝光。上海小伙吴福佳,曾四度见义勇为,2010年被评为上海市长宁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但2011年1月被公司辞退,理由是旷工(因为见义勇为受伤需要医疗),向单位递来的请假条交晚了;2013年温州梁氏小兄弟路遇抢劫一名女子手机的嫌犯,一番搏斗制服劫匪后,却被其工作的汽修厂辞退。凡此种种,实属“逆正义”,公开阻断社会正气在我们社会的大量铸就。
当然,见义勇为并非一定要拔刀相助、舍身救人,有时也许只需要一声怒吼、一个报警电话,就能挽救他人于危境。作为公民,要自然使出正义之举,离不开社会正义的培育土壤。而辞退见义勇为的职工,无疑是往土中加注毒素。公共安全是一条大链,每个人就是守护的“节点”,见义勇为是每一个社会人的责任与义务。因为有更多的人“路见不平一声吼”,才能最大限度地阻止不法行为对别人生命财产酿成伤害。对每一起见义勇为行为,社会的每一个个体,都应倾尽所能的正面讴歌,像保护自己眼睛一样呵护有加。如果仅从小团体或个人利益考量,那么当你需要别人伸出正义之手相助时,才知道英雄早就被“辞退回家”,将悔之晚矣。
基于此,法制之手应尽快面对这种社会弊象,让见义勇为得到法律的统一、公平、明确的规制,需要对所有见义勇为者给予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让他们不会流血流汗再流泪。不仅不该受到“被辞”的委屈,而且当成为单位的精神支柱。只有法律和社会大力伸张正义之举,才能让一切邪恶无立身之地。所以,我们需要一部全国性的专门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以及见义勇为者保障措施进行法律保护与制度廓清。这样,见义勇为者才能用法律向不公平、不正义、不善待的行为“说不”,而唐在学们所面临的尴尬才会得到制度性纾解。(周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