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怕这个村主任不当,也要把儿子的婚礼搞起来。”陕西城固县莲花街办杜家槽村村主任马某,为给独子办个像样的婚礼,向纪委报备酒席数量未获通过后,他辞去村主任职务。(11月19日 中国新闻网)
“村主任辞职”不是什么新鲜事,毕竟由于工作能力、群众支持率等的影响难免造成这一结果,但是如果辞职的原因是“为儿办婚宴”就有些味道可以品了。看罢新闻,有人持反对意见:“虽然他家比较有钱,但作为村干部这样做有点太铺张了。”有人则表示理解:“他当上村主任才两年,为村上干了不少事。远的不说,就现在这条路,也是他上任以后修的。我们还是很认可他的。再说了,作为乡邻,他家独子结婚,这对他家来说绝对是件大事,我们都要来给他撑个场面的。”其实,这两种说法我们都能理解,但是作为村主任又是党员,“辞职为儿办婚宴”的举动却显得非常任性,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对此举动的解读是不该有分歧的。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尤其是在农村,人们都比较爱面子,如果来的人少了,说明自己人缘不行,只有大操大办才是家庭条件优越的象征,才是生活条件富裕的表现,才能光宗耀祖。当这样根深蒂固的思想与现实制度发生冲突的时候,权衡较量,作为普通群众会选择“任性辞职”。但是村主任并非普通百姓,虽然不算什么正式的官员,可是在老百姓眼里,他的一举一动都代表着党和政府,因此其一言一行都必须要符合党员干部的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辞职为儿办婚宴”的做法就显得唐突和幼稚。
老百姓有句俗语:“官身不自由”。之所以这么说一方面是因为为官者首先要考虑的是百姓的困难和疾苦,另一方面是为官者要受到各种规章制度的严格约束。根据汉中市纪委、监察局2013年下发的《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规定,领导干部在具体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中,严格控制宴请规模,举办筵席符合有关规定,不准设立礼柜;不准未按规定程序报告、未如实报告或超出报告事项而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这项规定不只是针对领导干部也同样适用于村干部,因此,“辞职为儿办婚宴”于情不能不顾党和政府形象,于理不能违反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准则,试问这种做法又有什么意义呢?
“村主任辞职为儿办婚宴”背后的逻辑思维是可怕的,是认识不到自身肩负的使命所导致的。这种面对私人利益和制度相冲突时的“大不了辞职”的心态其实是一种迷失。在党纪严于国法的前提下,党员干部必须要严于律己、遵章守制。从这点出发,对“村主任辞职为儿办婚宴”又有什么可讨论的呢?(娄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