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锐:“通奸者”也有不被侮辱的权利

2016-04-27 11:02:23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霍骋远

    25日,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透露,就“中学校长带女教师洗澡被拍”一事,公安局正在调查处理之中。同时,警方表示,上传(裸体)视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侮辱他人。

    事件起因于被拍者的“通奸行为”,虽然我国只有台湾地区规定了“通奸罪”,但即便在大陆,基于他们的身份,这种不道德行为也涉及双重违法。首先,双方均有配偶,各自违反了婚姻法中的“忠诚义务”,若是涉及离婚,将少分得财产,甚至还须对配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其次,双方都是教师,教师法中有“为人师表”的法定要求,并规定“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目前,当地教育局已对二人作出取消教师资格的惩罚。

    实际上,对二人的处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违反师德将受到法定惩罚,相关情况掌握者完全可以向教育部门举报,如果教育部门不作为,可以向当地政府反映,直至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总会给出公道的说法与判断。二是“被开除”是法律限度内的最高惩罚。即便是“通奸者”也不应承担法外之罚,乃至网络暴力。

    严格讲,“抓奸者”在宾馆破门而入,对“通奸者”进行言语侮辱并拍摄裸体视频已经构成了法律上的寻衅滋事行为,“抓奸”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的“正义性”并不能阻却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司法实践中,因为“抓奸”对“小三”实施过激报复,行为人被判处侮辱罪或寻衅滋事罪的屡见不鲜。

    在这起事件中,相关视频还被人传到网上。上传行为是否违法,取决于上传者是否对视频做了有效处理。如果对人物面部和隐私部位均做了模糊处理,仅仅对事不对人,则应视为合法的社会监督行为。如果仅对人物的隐私部位做模糊处理,熟人能轻易认出事主,那么,即便反映内容属实也将构成侮辱行为,需要按照情节与结果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轻则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禁止用侮辱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否则将承担民事责任。2012年,一女子怀疑丈夫有情人,通过调查发现属实,于是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大量侮辱第三者的内容,最终被法院认定损害他人名誉权,判处其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登报致歉。

    情节较重的将承担治安处罚责任,治安处罚管理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将被处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构成侮辱罪。比如2013年,因怀疑顾客偷了一件衣服,汕尾陆丰市一服装店店主蔡某将顾客视频截图发上微博求人肉搜索,两天后该顾客不堪压力跳河自杀,后店主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如果对不雅视频未做任何处理,那么上传者还将涉及传播淫秽信息类违法。

    目前,当地警方已表态,上传裸体视频的行为构成违法。我们期待警方能进一步查实情况、查明证据,对这起事件作出准确的定性与执法。“通奸者”也有不被侮辱的权利,他们在得到应有的法律处罚的同时,也有权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也要在这起事件中吸取教训,不要以正义之名实施过激行为,偏移法律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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