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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野长城”岂能一“抹”了之?

2016-09-22 17:09:59 来源:河北新闻网

    昨日,一则“最美野长城被抹成水泥地”的消息引发热议。流传于网络的照片显示,有700年历史的国家级文保单位,位于辽宁绥中被誉为“最美野长城”的小河口长城的一段一两公里的城墙与地面被抹平,起伏的墙垛与野性风貌被硬化路面所取代。辽宁文物部门称如此修缮实为抢修性保护,修缮过程合理合法,但也承认“确实修得不好看”。 (2016年09月22日《新京报》)

    震惊!愤怒!!一段有着700年历史的“最美野长城”硬是被人为修缮成了一条“水泥路”,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回应称“是经过国家文物局审批的,方案的设计、批复、工程监理和验收每一步都合理合法”,那么请问:这次修缮谁签批的?签批方案真的是“抹平”吗?如果不是,长城修缮施工方是谁?施工方为什么要背离批复要求?如果没有背离,长城修缮工程质量谁监理的? “抹平”工程质量是否验收合格?如果说合格的话,那就是睁眼说瞎话,“合理合法”不是推卸责任的尚方宝剑,绝对不能一“抹”了之。

    长城,是意志、勇气和力量的标志,象征着中华民族伟大意志与力量,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图腾,我们每个中国人心中几乎都有一份浓浓的长城情结,难以割舍,不容亵渎。当看到“最美野长城”被简单粗暴地抹平成“水泥路”时,广大网民义愤填膺,纷纷发出谴责:“合理合法?是哪家的理和法?狗屁!”“如果这都算合法,那只能说这个法是乱法”“既然合理合法,那这样的修缮花了多少钱能说吗?”“别来个有程序就合理,非法的程序走完了就合法了么?”“悲哀啊!还说每个步骤都合理合法,这些说法就是推卸自己破坏文物的责任”“这哪里是修缮,纯粹是在造孽啊。这样的事情,绝对应该问责”!看来,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就在“最美野长城被抹成水泥地”这一消息被曝出当天,恰恰是《长城保护条例》颁布10周年的日子,当天国家文物局在北京举办了长城公开课,不无充满了讽刺意味。早在2006年《长城保护条例》就已经颁布实施,第23条明确规定,“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以此对照,这次绥中对“最美野长城”的修缮完全是对长城的损毁,而且也明确了长城的具体修缮工作(包括方案的设计、施工、工艺、监理、验收等)都是当地来完成的,就别再拿国家文物局来说事了,必须严格问责到底,别忘了《长城保护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造成长城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不说,当前我国长城保护状况不容乐观,与自然破坏相比,长城的人为破坏更让人心痛,尤其是这种野蛮式的修缮,是长城之殇。一直以来,我们对万里长城缺乏全面有效的保护,相关的保护措施并不真正到位,在一次次毁坏和戗救中艰难生存。中国长城学会曾做过调查,以明长城为例,墙体只有8.2%保存状况较为良好,而74.1%的保存状况较差,甚至只剩下了地面的基础部分。究其原因,既有风雨侵蚀的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也有人为破坏 因素。长城在风雨侵蚀、人为破坏中,正在一点点地坍塌、消失,令人十分堪忧。从这一点来说,这次“最美野长城”被抹平,不无从反面敲响了长城亟待保护的警钟。

    实际上,长城保护,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坚持以现状保护和最小干预为原则,保护长城现在的样子,但由于目前长城属于各地分片保护,对长城的修缮规划不一样,也就出现了这次“最美野长城”被抹平而当地部门声称“合理合法”的现象。为此,《长城保护条例》亟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制定长城保护的具体细则和统一修缮标准。说到底,真正意义上的长城保护,是要杜绝更多的人为破坏,以长城安全为目的,使其尽可能保留原状,以此保护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现有沧桑古朴的历史风貌。(刘爱萍)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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