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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后悔权”理应有制度撑腰

2016-09-29 09:21:27 来源:河北新闻网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网购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商品完好的标准等争议较大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在10月11日前,公众可通过登录网站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9月28日人民网)

    网购在当下以其方便快捷、价格优势、跨地域调配成为很多人青睐的购物方式。然而,缺乏线下的亲身体验又是其一大劣势,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购物风险。因“冲动”或“一时兴起”而购买的商品该如何退回,谁来保障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降低网购成本,这是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

    在实体店购物时,我们能够进行实体体验,但也不能排除东西买回家马上后悔的可能。与网购的虚拟性相比,面对面的交流对于消费者退货来说应该具有更大的优势,即使这样有的商家很痛快的办理了退货,而有的则找各种理由想搪塞过去,实体店尚且如此,网购想无理由退货的难度可想而知。

    无理由退货,买卖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商品是否在“不适合退货”之列;二是商品的完好度,是否影响二次销售。网购的商品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往往缺少“眼见为实”的直观感受,更别说亲身试用。“不适合退货”和“破坏了商品的完好度”经常是商家理直气壮拒绝无理由退货的借口,消费者往往只能吃哑巴亏,对此投诉无门。在消费者弱势的普遍语境下,需要顶层设计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消协等社会组织发力,用制度撑腰,推动“消费者后悔权”真正落到实处。

    然而,兼顾到商家的利益,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适合无理由退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不适合退货的产品给出了明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商家有义务明确告知消费者所售商品是否在可退货的范围内,以及要保证商品一定的完好度才能退货,以免因此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网购“后悔权”是一剂真正的网购“后悔药”,然而网购不同于实体交易,需要一定的物流运转成本,谁该为此买单?笔者认为,既然是“无理由”退货,过错方是消费者,理应由买方为此付出代价。这样才能凸显出实施办法的“公平性”。

    网购“后悔权”理应有制度来保障,但并非以牺牲商家的利益为代价,完善的制度应该为买卖双方来“说话”,而非仅偏向于一方。(葛秋杉)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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