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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占道摊点买菜被通报”不能止于撤销

2016-10-27 09:45:01 来源:河北新闻网

    10月26日上午,中共福建宁化县委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对外发布了关于的整改说明,称“我委认识到,没有严格区分对公职人员的倡导性要求与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不同,部分要求过于生硬,通报方式不妥。经研究,撤销对在占道摊点买菜教师等公职人员的通报”。(2016年10月27日《中国青年报》)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面对公众的质疑和网络舆论的谴责,福建宁化县直机关工委能够在舆论面前清醒地反思自己、剖析问题,并及时作出了撤销通报的决定,避免了被通报的11名当事人继续蒙受“不白之冤”。这种有过改之的做法,还是值得肯定的。

    反观整个事件的前前后后,不管是通报还是撤销通报,似乎都很草率,都是拍脑袋式决策。假如没有舆论关注的话,这份通报是不是就不被撤销了?那11名当事人岂不是还要蒙受“不白之冤”?这个黑锅就会背负一辈子,对当事人造成的人格侵害甚至是侮辱,以及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谁又来承担责任?从这一点来说,作为县委重要的权力机关部门,县直机关工委难逃其咎,越俎代庖、滥用权力就必须要追责问责,绝不能止于通报撤销。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县直机关工委本身作为党委部门,不可能不清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规定,对于自身这种滥用权力造成的失职失责后果、人民群众如此反映强烈,且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委形象,严肃追究责任是必须的,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应该追究领导责任,要真正以身作则,把自己摆进去,不仅对他人敢于较真碰硬,更要敢于对自己“开刀”,绝不能止于撤销通报玩“灯下黑”。

    大道至简,有权不能任性。党委政府的任何一项决策,都应该尊崇民意。就事件本身来看,教师等公职人员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而被通报,其依据是所谓的“三带头八不准”行为规范,其中规定公职人员“不准有在占道和流动摊点买菜、就餐等购物行为”,而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于法无据,正如其整改说明所说“没有严格区分对公职人员的倡导性要求与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不同”,就是硬性规定要求,谈何尊崇民意?其背后折射的是乱行权、乱作为,这种没有边界的执法权是建立“有权就是任性”的错乱思维之上的,无不充斥着“任性”,深为人民群众病诟。

    毫无讳言,因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被通报,这是滑天下之大稽,不去整治占道经营的摊点业主,反过来却要通报处理在摊点买菜的,是典型的“不想当裁缝的厨子不是好司机”的混乱逻辑,就好比“张三的地里长着10根黄瓜,李四的地里长着5根莴瓜,问共有多少个土豆?”一样愚蠢。实际上,通报撤销了,但占道经营摊点还在,事件所针对的问题并没有解决,这也是不能止于撤销通报的最重要的落脚点。那么,如何进行城市治理?如果当地城管部门管理不到位而是由宁化县直机关工委越俎代庖的话,沉疴顽疾只能越积越多,正所谓“卖什么就得吆喝什么”,有什么“病”下药就得对什么“症”,不对症下药,那这“病”还能治好吗?(刘爱萍)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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