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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律化作见义勇为者的“铠甲”

2016-12-14 10:31:14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6年6月10日,端午假期,来自成都的张正祥、于强、肖军、喻春祥等5个家庭共13人,来到郫县安德镇出游。在此过程中,肖军及喻春祥落水,张正祥和于强闻讯前去施救未果。最后,四人中仅有喻春祥一人生还。张正祥的妻子周萍和于强的妻子钟敏,欲帮助丈夫申请认定“见义勇为”,却被告知,由于其所救为同行好友,属于“履行特定义务”,因而无法认定。(12月13日 《新京报》)

    不久前,北京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中,伤者的母亲申请见义勇为遭拒绝,母亲救孩子出于本能反应,不算见义勇为的理由我们可以接受。但是“救同行好友属于特定义务”这样的驳回理由又如何理解呢?难道以后见到好友身处危险之中,我们要袖手旁观么?

    根据法律规定,见义勇为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张正祥等人虽是邀约集体出游,但是在肖军和喻春祥漂流之时,其他人在河边野餐、聊天,在二人发生意外之时,张正祥和于强二人并未犹豫,挺身而出。这样的抛弃自身安危的救助难道不算见义勇为么?

    “特定义务”的产生仅存在于法律规定、先行行为、职业要求3种情况下,不能随意扩展。在此次事件中,张正祥二人并未参与肖军的漂流游戏,不属于“共同从事危险行为”的救助义务。单凭好友关系就不予认定,地方政府似乎对“特定义务”一词过度扩展了。将见义勇为者拒之门外的冷漠规定,不知要寒多少扶危救困的心。

    出台统一标准,完善法律规定,降低见义勇为风险。见义勇为者在救助他人之时表现出高尚的道德,值得我们社会给予赞扬,政府对其嘉奖也有利于优秀道德品质的弘扬,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为了避免出现“扶跌倒老人反被讹”等陷救人者于情与法的两难困境,国家有必要,也有责任出台相关的法律文件,对相关认定、奖励、保护等作出统一规定,解救人者后顾之忧。

    将法律化作见义勇为者的铠甲,使救人者在危难面前不用顾虑法律困境、道德指责等问题,敢于施救,勇于施救,科学施救。无论救人者是否出于义务都应得到嘉奖,毕竟置他人安危于自身之上的行为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只有见义勇为者后顾无忧,才能吸引更多人自愿加入救人危难的行列。(陈建凯)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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