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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突发疾病,司机如何救助才算“尽力”

2017-01-06 17:46:17 来源:光明网

作者:舒 锐

1月6日,山东济南中院开庭二审审理出租车司机未及时将乘客送医而延误救治致其死亡案。一审法院认定,苏某在搭乘出租车司机王某驾驶的出租车的途中突发急病。王某发现后将其就近送至派出所,该所民警让王某拨打120急救。后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法院认为出租车司机未妥善处理该突发状况,未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耽误最佳急救时间,系造成苏某死亡的次要原因,判处出租车公司与司机赔偿死者家属18余万元。

无论是乘坐公交车,还是出租车、火车,乘客与公共交通运营者均构成了客运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这里的安全运输不仅包含了承运人要采取措施保证旅客的乘车安全,还包含着对于遇到意外的旅客,承运人还应当尽力救助。虽然旅客出现意外大多不是由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承运人有能力对旅客的急病、分娩等情况采取救助,却对他们的安危不闻不问,这将有悖于的善良道德风俗,也与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

此外,要求承运人对遭遇意外的乘客进行救助,也将让乘客在最大可能上得以及时、有效治疗,有助于社会风险的整体稳控。因此,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明确规定着:“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自此,对相关乘客进行“尽力救助”,不仅是承运人在运输过程所应承担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律强制要求的法定义务。

或许是因为现实情况是千变万化的,法律并没有进一步规定,承运人需要“尽力”到何种程度,究竟实施了何种方式的救助就算尽到了义务。为了厘清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对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一番梳理。在上海发生的一起案件中,公交车司机发现昏迷不醒的徐某后,继续开车前往下一站台,待到下一站后才报警并通知120,最终法院以司机未及时将徐某送往据事发地车距仅两分钟路程的医院进行救治,而判处公交公司赔偿六十余万元。

在广州,一名婴儿在拥挤的长途客车旅途中,突然身体出现异样,不幸去世。此过程中,司机并未把她直接送往医院,而是把她和临时监护人放在了最近的高速路出口,最终,广州中院判决客运公司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而在济南发生的这起案件,虽然出租车司机将患病乘客送至了派出所,但这显然并非有效的救助方式,司机并没有及时将患者送医或者就地拨打120,或许因此,一审法院判定出租车公司与承包经营出租车的司机共同承担了赔偿责任。

通过司法判例,我们不难看出,法院对于司机的救助义务做出了较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司机需要有所作为,还要求他们须通过及时、有效的方式进行救助。须指出的是,司法是滞后的,虽然死者近亲属在这些案件中获得了一定的赔偿,但逝去的生命却是无法挽留的,同时,承运人也因此承担了本不必要的成本。

为了避免类似悲剧再度发生,有必要通过行政法规或者行业准则的方式,对乘客突发疾病后,司机应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救助;公共交通承运者需要对司机们进行何种程度的培训;司机提供救助后费用如何承担等问题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让司机在遇到突发状况后,有章可循,并有能力做出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救助。唯此,方能让法律所规定的承运人救助义务实现最好的社会效果。(舒 锐)

责任编辑:贾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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