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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历史借鉴

2017-01-24 17:08:53 来源:理论网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刘余莉

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9日下午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这一思想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我国历史上关于法治与德治思想的借鉴与升华。

《周易》云:一阴一阳之谓道。《汉书》中也说:“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法律与道德作为治国之道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在《群书治要·傅子》中,阐明了实现社会大治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明君必顺善制而后致治,非善制之能独治也,必须良佐有以行之也。”说明贤明的领导者必须通过推行好的制度,才能达到社会安定的结果。但并不是只要有了好的制度,就能够实现社会大治,还必须有德才兼备的辅佐之人(古人所谓圣贤君子)去推行好的制度。而德才兼备的圣贤君子唯有依靠道德教育才能培养出来。《群书治要·孙卿子》中也指出:“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源也。”说明良好的法律是治理的开端和凭依。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制,就会使得治理无所依循,甚至会出现《墨子》中所说的:“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现象。可见,好的法制对于治国理政而言是必须的。这也是我们在反腐倡廉的过程中特别重视健全法制、完善监督机制的重要原因。但是同时也应看到,唯有圣贤君子(有道德的领导者)才能制定出公正的法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这是因为,如果仅仅重视法制监督机制的健全,而忽视了道德教育,就会出现以下问题。

其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论语》):即人们因为惧怕刑法的处罚免于做恶,但是没有羞耻心,甚至还以做恶后能想方设法地免于刑法的处罚而沾沾自喜,自以为聪明。

其二,“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即法律条款越来越严密具体,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违法乱纪的人依然众多。忽视了道德教育,无法挽救因为人的良心泯灭而出现的种种社会问题,反而还会出现《汉书》上所说的:“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如以汤止沸,以薪救火。”法律一出来,奸诈就生起;命令一颁布,欺诈的行为也随之出现,就像扬汤止沸,以薪救火一样,不仅对解决问题没有帮助,反而还使它愈演愈坏。《群书治要·袁子正书》上也说:“不能止民恶心,而欲以刀锯禁其外,虽日刑人于市,不能制也。”意思是说,如果不能制止人们作恶的心,即使是每一天都以刀锯在外面执行死刑、惩罚犯人,也不能制止作奸犯科的事情发生。这就如高科技手段在协助破案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人们并没有因为破案手段的提高而免于偷盗。

其三,不能培养出品德高尚的圣贤君子。《群书治要·盐铁论》中就提到:“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在《群书治要·淮南子》上也说,“法能杀不孝者,而不能使人为孔、墨之行;法能刑窃盗者,而不能使人为伯夷之廉。孔子养徒三千人,皆入孝出悌,言为文章,行为仪表,教之所成也。”这就说明,靠法律和制度建设可以把不孝的人判处死刑,但是不能够使人们成为孔子、墨子那样有德行、有孝心的人;法律也能够把窃贼给以刑法的制裁,但是不能使人成为伯夷那样廉洁、有志气的人。孔子教育的徒弟有三千多人,每一个人在家孝敬父母,出门尊敬长辈,言为世则,行为世法,一言一行,都能成为世间的表率,是依靠教育所成就的啊!

其四,“刑罚积而民怨背”。在《汉书》中说:“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故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善者或异。或导之以德教,或驱之以法令。导之以德教,德教洽而民气乐;驱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哀。” 意思是说:用礼义治国者,积累的就是礼义;用刑罚治理国家者,积累的就是刑罚。刑罚用多了人民就怨恨背叛,礼义积多了人民就和睦亲爱。本来世代君主都想让人民德行美好的意愿是相同的,但用以使人民德行美好的办法却不同。有的是用道德教化来引导,有的是用法令来驱使。用道德教化引导,德教和谐时人民的精神状态就表现出欢乐;用法令来驱使的,法令严酷而民风就呈现出哀怨。况且“善为国者,御民如父母之爱子,如兄之慈弟。见之饥寒,则为之哀。见之劳苦,则为之悲。”(《群书治要·六韬》)真正的仁君会效仿天之好生恶杀之德,对待犯罪的百姓如同对待有疾病的或犯错的孩子,会想方设法教育他转恶为善,而非以能行惩罚为乐事。

其五,不能达到“不忍欺”的最高管理境界。通过重视伦理道德的教育所达到的是高于“不能欺”和“不敢欺”的“不忍欺”(《史记》)的管理境界。在《群书治要·体论》中说到:“德之为政大矣,而礼次之也。夫德礼也者,其导民之具欤。太上养化,使民日迁善,而不知其所以然,此治之上也;其次使民交让,处劳而不怨,此治之次也;其下正法,使民利赏而欢善,畏刑而不敢为非,此治之下也。”意思是说:用道德教化是第一位的,礼法则紧随其后。道德与礼法都是引导人民的工具啊!远古时代的道德教化,使人民日益转向善良,却不知道自己为什么会转向善良,这是最好的治理(正己化人,无为而治);其次,使人民互相礼让,身受劳作之苦而并无埋怨,这是次一等的状况;再次就是用法规来纠正,使人民因利益得到保障而喜欢从善,因畏惧刑罚而不敢做非法之事,这是最末一等的治理。

其六,“不知礼义,不可以刑法。”(《淮南子》)如果忽视了道德教育,即使有了好的法制也难以推行而达到国家大治的结果。诚如当代西方著名的伦理学家麦金泰尔所认为,无论道德或法律原则有多么具体和完美,如果人们不具备道德品格或美德,这些原则就不会起作用。他说:“无论美德与法律之间在其他方面有着怎样的紧密联系,对于法律的应用而言,它仅仅对那些拥有正义的美德的人才有可能发挥作用。”[《美德的追寻》,伦敦:Gerald Duckworth,1981年,第152页。] 也就是说,公平的制度必须得有正义美德的人才能设计出来,而即使公平的制度设计出来了,也必须有正义美德的人才能实施到位。况且,再健全的法律也总有漏洞可钻。如果执法者的良心已经泯灭,为了个人私利而无视公平正义的存在,法制最终也只能沦为某些聪明人更加堂而皇之腐败堕落的保护伞。

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中国在历史的道德教育之所以奏效而没有变成空洞的说教,就是因为传统社会的道德教育是依靠各种制度来加以保证和维护的。《孝经》中说:“五行之属三千,最莫大于不孝。”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而其中不孝罪为“十恶不赦”的罪名之一。唐律规定,骂祖父母与父母的要处以绞刑,殴者处以斩刑,从而对不孝的种种罪行作出了更具体的处罚。

此外,中国自汉代就实行了“举孝廉”的人才选拔机制,要求官员的选拔必须秉持“爵非德不授,禄非功不予”的准则,并进而从官吏的选拔、考核、监察、奖励、培训和管理制度上落实了“进贤受上赏,蔽贤蒙显戮”的主张,从而保证了德才兼备的人被选拔到领导职位上。在这种政治制度中,所有的制度建设都是围绕着如何把人培养成为一个贤德之人、把贤德之人选拔在领导的位置上而设计的,其结果是“其政平,吏不苛,其赋敛节,其自奉薄,不以私善害公法,赏赐不加于无功,刑罚不施于无罪,害民者有罪,进贤者有赏,官无腐蠹之藏,国无流饿之民。”(《群书治要·六韬》)

可见,中国传统并没有忽视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而是认为道德教育与法律制裁应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行之有效的道德教育可以深入人心,令人从心底不去犯法。《盐铁论》中,对刑罚与道德教化的关系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刑法对于治理国家,就像马鞭对于驾车一样,好的御手不能没有马鞭就去赶车,而是拿着马鞭而不轻易使用。圣人借助刑法来实现教化,教化成功了,刑罚便可以搁置不用。这就是《尚书》上所说的“刑期于无刑”。为什么要设立刑法?就是要起到警戒、威慑的作用,但是最终的目的是期望人们不要触犯法律。所以孔子也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也判案,他判案的时候也和别的法官一样,依据案子的实情给人定罪。但是他和别的法官不同的地方在哪里?“必也使无讼乎”,就是要想方设法地杜绝争讼。为什么人们不去争讼?就是因为兴起了道德教育,把人都教成了好人,都具有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德行。著名的“六尺巷”的典故,说明的就是这个道理。在历史上的“成康盛世”,因为兴起道德教化,结果囹圄空虚,刑措不用;唐朝贞观四年(公元630年)全国被判处死刑的囚犯只有29个人,到了贞观六年(公元632年),死刑犯虽然增至290人,但是这一年年末,唐太宗准许他们回家办理后事,第二年秋天再回来就死,结果第二年9月的时候,290名囚犯全部回来,居然没有一人逃跑……

总结这些盛世成就的规律,都是在制定了善法的同时,特别重视道德教化,因而实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可以说,在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关键历史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讲话高瞻远瞩,及时而必要,对于我们深入理解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作用。

责任编辑:贾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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