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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观沧海】向网络谣言说“不”

2017-02-18 14:29:04 来源:e观沧海微信公众号

文丨任杰

2月15日,保定市公安局官微发布消息称,网上“保定留史镇东口加油站发生爆炸,死亡无数”的消息为谣言,警方将依法调查,对造谣者严厉处理。

无独有偶,在14日,石家庄市公安局网警巡查执法部门也曾对外发布消息,称当地两名编造和传播谣言的违法者被当地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我们常说“事实胜于雄辩”,但在互联网时代,谣言往往要比真相跑的更快、更远。因为,网络谣言往往瞄准了人们自我保护、好奇焦虑、刻板偏见、盲目跟从等等心理,又寄生在信息传播迅捷便利的网络时代,披上了数字化外衣。

谣言与普通的传言不同,它是在造谣者明知其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故意发布和散播的,是一种主观故意的“恶”。但要还原真相,却需要大量知识信息储备和时间精力投入,还往往因为平淡无奇而滞于传播,达不到很好的澄清效果。一分力气造谣,恐怕要花上十分百分的力气辟谣。难怪马克·吐温都曾感慨,“当谣言已经跑遍半个世界,真相可能还在那里穿鞋”。

网络谣言实是网络“毒瘤”,不但来源繁杂,而且无孔不入。要医治这一顽疾,需要“医者”的智慧。就此,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各类媒体,或是一些志愿组织,都进行了大量辟谣和科普工作,希望通过提高网民自身的免疫力,来抵御网络谣言的侵害,也确实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网络谣言的甄别,是需要以一定的知识储备和理性判断能力作为基础的。谣言能止于“智者”,但我们不能要求来自各个行业、各个地域、各个年龄、各个文化层次的数亿网民全部成为“智者”。更何况,一些突发事件伴生的网络谣言,常常难以迅速搜集到足够的有效信息来进行鉴别判断。

仅仅期望通过提升普罗大众的自身能力来抵制网络谣言,终究治标而不治本。网络谣言的肃清,还是需要法律的标尺为其划清底线。

实际上在我国,治理网络谣言早已摆脱了无法可依的状况。2015年11月正式实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也都对网络谣言的界定惩处进行了明确规定,惩治网络谣言的恢恢法网早已织就。

但法律作为社会公民的共同底线,其对不法分子的震慑力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惩罚的必然性,也就是所谓的“违法必究”。如果我们对于网络谣言查处过松、惩处比例过低,就会客观造成网络造谣、传谣的违法成本和风险低下,进而使造谣传谣者产生侥幸心里,最终导致网络谣言蔓延。对谣言始作俑者进行有效的法律制裁,以执法促守法,是遏制网络谣言之“恶”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提及的两次执法案例,正说明当前公安机关坚决依法查处,绝不手软姑息的态度。大量司法实践也表明,当违法行为被普遍追究时,意图违法者即使面对并不高的成本或代价,也很少会选择违法。我们进一步,网络谣言就退一步。保证打击网络谣言的力度、深度、广度,有利于维护网络表达的正常秩序,更可将许多违法的念头扼杀于萌芽,从根本上铲除网络谣言滋生的土壤,还网络空间一片清朗阳光。

责任编辑:段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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