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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114只癞蛤蟆”应引以为戒

2017-02-20 15:49:53 来源:河北新闻网

今年2月14日下午,陈某在姜家镇浮林村村头的小水库里“奋战”数小时,逮了114只癞蛤蟆,准备晚上弄一顿丰盛的野味宴席。没想到,正在小溪边宰杀时被群众举报,随后被淳安森林警察抓获归案。“你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狩猎罪。”淳安森林公安局小虞警官在调查结束后明确告诉陈某。(2月19日 杭州日报)

“野味”成美味,陈某的胃口还真是比较不小。如若不是被森林警察抓获,最后的那5只癞蛤蟆也难逃生天。不过严格来说,这属于“不知之罪”。绳之以法,自然有必要,问题是陈某冤不冤?笔者以为,也冤,也不冤!

说陈某冤,是因为中华蟾蜍,为蟾蜍科蟾蜍属的两栖动物,俗名癞肚子、癞疙疱、癞蛤蟆。是蝶类、蝗虫、蚱蜢、金龟子、蚊、蝇、白蚁等害虫的天敌,捕食量极大,是捕食害虫的能手和守护森林的忠诚卫士。在浙江省属于一般保护野生陆生动物。这些林林总总的知识,不要说胃口奇好的陈某,就是知识渊博之人,也未必对此有清晰的认知。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公权力机关是否做得到位?所以,确实有些“点背”的成分在内。

说陈莫不冤,是因为陈某应该大体知道野生动物不能轻易入口,大开杀戒、大快朵颐前,不该打问下吗?“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同样受法律保护。逮一只(条)就违法,逮20只(条)就要立为刑事案件,逮50只(条)以上就是重大案件,逮100只(条)以上就是特大案件,就要蹲监狱了。”如此严肃、严格的法律规条,不能排除陈某“食”欲熏心、利令智昏而一意孤行的因素,如此,则在森林警察这里碰下钉子,未必是个坏事。起码可以由此提起戒心:人在社会上行走,并非可以任性而为,穷千里之目,食所有美味。

保护野生生态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因为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是相互守望、共生共融的关系。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这说明,针对这一相关法规的宣传,尚任重而道远,有大量工作需要做。启蒙民智,不能寄望于民众自我探求新知,更应清醒意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才能让类似看似离奇和荒诞的悲剧重演。

另外,淳安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卢强军介绍的有关,“中华蟾蜍体内有一种双槽蚴寄生虫,不易被高温杀死,如果人吃了肉后,就会在人的腹部、手腕腿肚等部位的皮下组织内寄生,产生一种粘液,面部出现浮肿,严重的产生脓肿;如果一旦侵入人的眼球里,还会导致角膜溃疡、视力减退,严重的甚至造成双目失明,带来终身痛苦”,可以说,闻之令人恐怖。如果这个案例,能引起国人收敛下贪欲之心,学会敬畏自然,那这就再好不过。

“抓114只癞蛤蟆”反被视为“非法”而导致自己被抓,一点也不冤! (黄研)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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