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本网锐评

“昂贵之盹”带来的警示

2017-02-22 09:36:45 来源:燕赵都市报

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在上班时间睡觉”系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名工作18年的老员工,因连上夜班后在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最终判定,用人单位赔偿员工13.77万元。用人单位随后提起上诉,近日被武汉中院驳回。(2月21日《华商报》)

员工打盹五分钟,被用人单位贸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定用人单位赔偿员工13.77万元,真可谓是“昂贵之盹”。对于那些在处罚员工方面随性而为的用人单位,此判决是一个极好警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无条件解除正式员工的劳动合同,但前提是:劳动者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等等。但在上述案件中,员工在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显然没有达到严重之程度。

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在上班时间睡觉”系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此规定其实是彻头彻尾的霸王条款,是不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蕴含的保障劳动者合法利益等法治精神的。员工手册是用人单位内部的人事制度管理规范,可以对国家现有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条款或疏漏予以细化或弥补,以免在引发劳动争议时,没有依据或依据不明确而陷入被动。但员工手册的制定也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讲究权责平等,实现公平公正,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将“在上班时间睡觉”系严重违纪列入员工手册,并不符合这一要求。

这么说,并非一概否认“在上班时间打盹”不会构成严重违纪。比如去年12月,西安市公交总公司二公司针对公交驾驶员营运过程中精力不集中出台管理规定,趴在方向盘上睡觉,停工两周,处罚500元;犯困打盹、闭眼,停工三周,处罚1000元;凡在行车中因打盹、犯困造成事故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对公交司机而言,集中精力安全驾驶是天职所在,“在上班时间打盹”就构成了严重违纪。而新闻中那家用人单位只是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在上班打盹的问题上,不应过于严苛处罚。

报道中有个细节还值得关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表示,因效益不好,公司便采用种种借口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效益不好,可以经济性裁员辞退部分员工,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员工的表述得到证实,该公司就有将经济性裁员“打扮”成员工违纪之嫌。如此“曲径通幽”的做法,值得劳动者与劳动行政部门警惕。(何勇海)

责任编辑:霍骋远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
			河北新闻网
			官方微信
			
			河北日报
			客户端
			
电子报
网站首页 我要评论 分享文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