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陈越良在21日举行的民政部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实行“村章乡管”,违背了《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更不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必须坚决予以纠正,“给干部以信任,还百姓以方便”。(2月21日 新华网)
如今,随着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加快,由村两委经手的经济活动增多,涉及金额也越来越大。乱盖章、盖人情章,村级干部滥用公章不仅凸显了村干部对权力的滥用,更是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对此,河南省部分地方为了管理方便,由镇政府代管村委会公章。其出发点是为了让公章姓“公”,而这一刀切的做法却有诸多弊端。其一,村民办事用章不方便。村民需要从所在村去往乡镇才能盖章,与“简政放权”相悖。其二,这一不信任的做法让村干部产生情绪,推卸责任,影响正常的工作开展。
笔者认为,要让村级公章规范管理和使用,就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村级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及监管机制。
从法律层面明确村级公章管理和使用的责任追究。让公章管理者和使用者无漏洞可钻,对公章滥用心存畏惧。
村委会对公章使用程序建立审批和管理制度。明确公章管理、使用责任人,可设定专人或多人制保管公章。用章流程要规范,做好用章台账记录,做到有源可溯。
乡政府加强监督,对于村级公章管理既不能越俎代庖,代为管理“一刀切”,更不能撒手不管。对于公章管理者,要加强教育和警示。让他们认识到公章代表的不仅是权利,更是为民办事的义务。同时鼓励更多的村民参与监督,充分发挥村民的民主参与和监督作用,避免公章成为村干部的私器。
村级公章,事关百姓利益,作为村干部要牢记责任与担当,作为乡镇政府要强化监督与责任追究,才能让公章的权利真正运行在阳光之下。(吴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