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停高排放量企业会是经常性措施吗?
王路光:《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排;规定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或者限制建设工地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禁止露天烧烤;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也就是说,这些应急措施是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为了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最大限度减少雾霾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按照法律的规定而实施的。
毫无疑问,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重在日常的科学治理和精准治理。但是,在现阶段,我们既要落实好常规措施,也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措施。这样才能在总体上实现代价最小,效果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