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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是对第二十四条的完善

2017-03-01 10:05:38 来源:燕赵都市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补充规定强调,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今日本报15版)

从2004年开始施行,到最近的“补充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已经走过了十几个年头。近年来,公众持续关注第二十四条的适用问题,对此条文存在不同解读。

应该看到,有了如此之补充,此前的第二十四条到底是“腠理之疾”,还是“不治之症”,对于那些奔走的人们来说,俨然已不重要。毕竟,对于已遭遇婚姻不幸的他们来说,不再莫名其妙背负巨额债务,不再收到让他们震惊的法院传票,不陷入“穷尽一生都无法走出的困境”,才是最紧要的。

仍有必要说明的是,第二十四条是没有原罪的,作为司法解释,它本身就是对成文规则的细化和调整,至少在当时的语境下,起到了行为规范的作用。

但是,也诚如我们此前数番阐述的,无论它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上、维护交易安全上做了多大的努力,第二十四条解释显然是存在争议的。鉴于目前社会对夫妻债务问题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出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补充增加了两款规定。这既进一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也是针对当前新情况、新问题的最新回应。

于此再来打量“补充规定”,显然不是对此前司法解释的推翻,而是对过往过于“笼统”的纠偏,通过进一步的细化,规避此前存在的问题。换句话说,“补充规定”是对第二十四条的完善。

经此修缮过后,第二十四条的立法逻辑由此变得更清晰:保护债权人的范围不是无原则的,也不是无边界的;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也需要有平衡,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让无辜者由此陷入无可救赎的困境之中。(高亚洲)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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