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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偶尔家暴”也不能纵容

2017-04-13 09:30:19 来源:河北新闻网

近日,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与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小非,合作分析2016年广东省内近千件涉家暴的离婚案件得出结论,“法院认定是否构成家庭暴力行为时主要考虑家暴行为是否具有长期性以及家暴行为的严重程度。法院基本不会将一方偶尔的暴力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4月12日《羊城晚报》)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多以来,坦率说效果不够理想。以广东为例,2016年广东全省涉家暴离婚的735份有关判决中,法院最终认定一方有家暴的案件仅占8%。比例如此之低令人好奇,究竟是因为很多案件家暴证据不足,还是某些法院对家暴认定存在问题?这是一个值得探究和讨论的问题,只有找到原因才能让法律最大限度保障受害者权利。

从上述法律人士的分析结论来看,某些法院对家暴的认定值得商榷。所谓家庭暴力,法律的定义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然而,广东一些法院认定家暴主要考虑长期性和严重性,没有将“偶尔家暴”认定为家暴,这自然会造成“有家暴的案件仅占8%”。

对法律规定和法院认定进行对比不难发现,一些法院没有严格依法认定家暴。从法律表述来看,家暴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比较严重的行为,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另一种,家暴行为虽不严重但却是长期性的。如果“偶尔家暴”也存在殴打等行为,显然也是违法的,但某些法院却没有把殴打等严重的“偶尔家暴”当家暴来处理。

某些法院为何不把“偶尔家暴”当家暴来处理,个中原因不得而知。笔者揣测,法院方面或许认为这种家暴带有偶然性,不能说明家庭关系紧张,从维护家庭和睦的角度来说,不宜认定家暴和施暴者违法。另一方面,大概是认为“偶尔家暴”造成的伤害较小,所以不予认定。但要意识到,这种认定有纵容家暴的嫌疑。

众所周知,家庭矛盾一般是由小问题演变为大问题的,家庭暴力也是由“小暴力”逐渐演变为“大暴力”的。由于很多国人的家庭观念较重,再加上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所以遭受家暴之后,一般会选择忍耐、忍让的处理方式,不报警、不求助、不走司法渠道——这已影响到家暴受害者的权利。能鼓起勇气走司法路径维权的受害者本就不多,如果法院还不支持某些受害者,恐怕一部分人会对《反家庭暴力法》及某些司法机关产生不信任感。

《反家庭暴力法》才实施一年多,还需要做大量普法工作。而最好的普法其实是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任何一种家暴行为说不。不管是长期家暴,还是偶尔家暴,只要一方伤害了另一方,有相关证据支撑,司法机关都应严格依法审理,不可对某些相对轻微的、偶尔发生的家暴进行纵容。只有严格执行法律,才能唤起更多人信任和敬畏法律。(张海英)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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