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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株草”获罪,普法是这样玩儿的吗?

2017-04-20 10:37:14 来源:河北新闻网

4月19日《河南法制报》三门峡讯:近日,由(河南省)卢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一审作出判决,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这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

因鸟获罪,因癞蛤蟆获罪,此时此刻是因“草”获罪,部分网友表示困惑。说不定哪一天远足爬山会踩死一棵濒危“野草”,那是不是同样要获罪?说不定哪天会去溪沟野地逮三两只癞蛤蟆给小孩拴着玩儿,是不是也可能被森警擒获并治罪?

“三株草”获罪,普法是这样玩儿的吗?

新闻中如是表述: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这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首先,秦某对采“野草”犯罪毫不知情,否则也就没有“极大震动”。而“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这才是所谓的“文眼”中心。无论是办案者还是新闻媒体,“三株草”获罪,无非是一堂现身说法的普法课。然而,普法有这样玩儿的吗?对于采“三株草”而获罪的犯罪人来说,其终生的犯罪污点可能抹除吗?

蕙兰,市场上比比皆是,换言之,某些地区民众是通过到蕙兰源生地采挖而获得并上市营利。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此地“三株草”获罪,彼地并不一定判刑,至少当下某些地区并没有将到蕙兰源生地采挖而判定犯罪。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此地犯法此地获罪而彼地并没有违法犯罪的怪现象呢?是彼地执法者失职,还是卢氏县执法者太过严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执法面前也应当人人平等,至少一法之下,不应当出现此长彼短莫衷一是的执法怪胎。

由文中秦某犯罪情节来看,终其犯罪过程,其根本不知道采伐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更不知道其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三不见山坡上树立“禁止采伐野生蕙兰”等普法禁采字样,甚至连执法者也对此种采伐行为的执法裁决莫衷一是。森林警察认为应该行政拘留7日,而检察院检察官则坚持有期徒刑三年,如此大的落差,量刑是否适当连执法者都如此悬殊,是否反证执法者也应当先自己普普法?

综上所述,秦某采伐野生植物,的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然而这充其量只是一种无意或者无意识违法。其没有违法的故意,更没有犯罪的故意。而这所有“犯罪”行为都是在普法不到位宣传禁采指示牌无设立的执法者失职之下所犯的,执法者应当先补补自己的失职之责,补补普法之漏,然后再具体分析具体裁决秦某的罪与罚。(李振忠)

责任编辑:贾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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