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重磅言论

“转让村小学”实则肥水不流外人田

2017-04-21 17:34:49 来源:河北新闻网

陕西合阳县一所花费35.9万元建的希望小学,被“转让”给村党支部原支书成为个人住宅。村民表示,“转让”没经村民同意。原村支书回应,为村事务垫资村上没钱还,便将学校折价,自己又出部分资金购买。镇农经站经审计认为,转让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因此无效,应予收回。(4月21日 华商网)

占地12亩、2层教学楼、300多平的建筑面积,累计建校资金35.9万元,最后竟然被村两委以不到25万的价格转让给前任村支书魏某。面对这么便宜的大事,很多人不免会问,如果魏某不是前任支书,这笔买卖能成交吗?或者说换作村里的任何一个普通村民都有机会得到这么便宜的事吗?呵呵,估计话不落地就会遭到嘲笑:别痴人说梦了,肥水岂流外人田?

对于此事,原支书魏某这样回应,为村事务垫资村上没钱还,便将学校折价,自己又出部分资金购买。欠债还债,天经地义。这看似合理,但细究却既不合理,也不不合法。

一不合理在于新闻中两条信息的不一致。前面说“魏某为村事务垫资村上没钱还,才将学校折价转让。”后面核查结果却是“建校支出是由上级拨建校专款及教育债务化解款支付,魏某未垫支学校基建费用”。按照常人的思维,这后边的“未垫付”就是对应前边的“垫付”吧,如果对应得来,那这位前支书得的便宜就更大了。这种好事别说普通村民挨不上边,就是在村里掺和的其他小官官也未必能轮的上吧,这合理吗?

二学校所占土地及校内教学楼固定资产属村集体资产,属于该村全体村民集体所有。转让时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村两委会将学校转让给魏先生时,未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任何形式的村民会议,而擅自将集体土地和集体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损害了集体和村民的利益,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其转让行为无效。村委会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顶着法律将这么一块肥肉贱价处理给前支书魏某,这难道不是典型的“肥水不流外人田”么?

学校是全村的集体财产,也是承载明天希望的圣洁之地,关乎未来,也关乎全村人民的共同利益,不容许有背弃人民利益的暗箱操作,“肥水不流外人田”背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该怎么处理才能维护人民的利益,才能对得起人民的名义,是让民众捏一把汗,还是让群众长长地松一口气?就用此新闻结尾的一句话吧:下一步如何解决,要看镇党委、政府如何决定。(吕改成)

责任编辑:霍骋远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
			河北新闻网
			官方微信
			
			河北日报
			客户端
			
电子报
网站首页 我要评论 分享文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