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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共享汽车模式,守法是前提

2017-05-05 17:43:09 来源:燕赵都市报

前天,记者通过某租车App试用同事的账号登录,输入同事的手机账号和一条短信验证码,顺利登录成功。记者找到一处这家共享汽车企业的租车点后,顺利支付押金,打开车门,开走共享汽车。也就是说,记者拿着别人的账号以及驾照信息,就可以使用共享汽车。(5月4日《厦门日报》)

对于共享经济,从共享单车到共享汽车,笔者一直是持支持态度的。原因很简单,在不运用公共资金的前提下,这种模式解决了许多公共问题,因此,即使其以赢利为目的,仍值得尊重。

但这种尊重,不能超越一个前提条件,即守法经营。很显然的是,新闻中的事实意味着,只要能借到一个通过认证的账号,即使没有驾照的人,也能顺利从经营共享汽车的租车点上租到车,并无人监督。这是非常可怕的!想一想,一个连驾照都没有的人,却能开着车行驶,这对道路交通参与者是多大的危险!

无证驾驶是交通违法行为。为无证者提供交通工具,相当于纵容和支持这样的违法行为。当然,在这一过程中,除了共享汽车平台的责任以外,还应追究账号拥有者的责任。从某种程度来说,也可以说是账号拥有者把汽车提供给了无证者驾驶。但作为平台,共享汽车运营商要履行“守门人”的责任,采取技术手段,比如人脸识别系统、指纹识别技术解决此问题,杜绝无证驾驶,这责无旁贷。

如果说无证驾驶,还有责任有待界定,是行业摸索阶段出现的问题,尚有情可原的话,那行驶证不合规却无可原谅。根据相关法规,租赁车辆如果未取得租赁许可就从事经营,可能涉嫌无证经营。而记者在共享汽车内找到的行驶证,依然注明为“非营运车辆”,这是难以解释的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的确,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种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在没有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时,“法无禁止即可为”,则新生事物可以大胆探索,在探索的过程中,倒逼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而一旦有现成的法律法规,新生事物则应不折不扣地执行。倘若法律法规不适应新生事物的发展,可以向相关部门陈述,请求予以修订。但在规则改变之前则应遵守规则,这是义务,也是责任,必须无条件落实。共享汽车作为新生事物,理应守法经营,不存疑义。(关育兵)

责任编辑:贾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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