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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后被降薪,校招的“套路”还能走多远

2017-05-25 11:19:29 来源:燕赵都市报

近日,针对“700名毕业生签约被告知薪酬减少近一半”的消息,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回应:之前谈好的薪酬待遇和工作地点不降不变,公司充分理解并虚心接受同学、媒体及社会各界批评。(5月24日澎湃新闻)

中建四局三公司的道歉倒是挺诚恳的,足以表明一个企业“知错就改”的决心。可是,如果不是经过曝光,这些大学生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吗?

正所谓“一入校招深似海”,眼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到校园招聘应届毕业生,从岗位需求和人才拉动的角度来说,二者算是互利共赢的关系,但是并不排除一些企业瞅准了大学生涉世未深、急于求职的心理,以高薪高职位为幌子,变着法让大学生“往坑里跳”。

一般来讲,参与校招的学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会签订一份三方协议,而签订协议后,就意味着学生的第一份工作基本确定,企业正式接收到任用的过程也就进入正轨。但在这个过程中,却存在诸多由于缺乏契约意识引发的劳动纠纷问题。即便在劳动纠纷中,学生违约的情况并不少见,但一些用人单位,却也存在“挂着羊头卖狗肉”等不良现象。

比如,一些企业在与学生签约时,明面上说好的薪资待遇是这么多,可到了工作中,却通过各种条款压榨学生的实际工作时间,不仅减少薪资,甚至还会延长实习期。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违约的恐怕不只是企业,很多签约的学生也存在毁约、违约等行为。一些学生一旦找到了更好的下家,便立刻毁约。有人将这种毁约形容为“规则允许下的合理选择”,也就是变相提升它的合理性。需要强调的是,规则确实可以利用,可如果将主动毁约的换作是用人单位,那么学生又该作何思考?是否还会感到憋屈和无奈?

这就说明,在用人单位和学生之间,注重“利益至上”的同时,也应强调一种契约意识。对学生来说,如果想要维权,那么自己首先要保证不违约,增加自己话语权的方式有很多,诚实守信至关重要;而对企业来讲,也请多一点人性化和同理心,如果只有解约而没有事后安置,不仅会给学生造成极大压力和影响,也会损害企业在社会上的形象。(宋 潇)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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