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铿锵而歌

“活埋”共享单车需要联合惩处

2017-06-15 09:24:39 来源:河北新闻网

近日有网友反映,东城区光明桥附近护城河成了共享单车的“坟场”,多辆各种颜色的共享单车被抛在河里。记者走访发现,被捞上岸的单车部分零件损坏,有的单车浑身长满藻类,惨不忍睹。城市河湖管理处工作人员介绍,因上周本河段开闸放水水位下降,河底的共享单车露出水面,于是派人打捞,1.4公里左右的河段内就打捞出30余辆共享单车(据6月14日《北京晨报》)。

如果说将使用后的共享单车随意乱停乱放,是使用者欠缺最基本的道德文明和社会责任意识,应当受到批评和谴责。将光鲜靓丽的共享单车使用后恶意损毁甚至扔进护城河“活埋”,严格意义上说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尽管一辆共享单车价值并不算高,但他不仅是企业合法财产,更是为社会公共提供的服务产品,尤其是这种明显带有主观恶意的损毁行为,其本身就已经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依法也应当受到追究。

很显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只有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这也意味着即使发现并抓住恶意损毁共享单车者,最高也只能受到行政处罚。也正因为惩处力度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很难让某些怀有畸形心态的人对共享单车等公共服务类产品或设施产生最起码的敬畏,才使得一些人会肆意做出这种“损人不利己”的破坏行为。

在坊间,人们对这种为满足畸形心态而实施的损人不利己行为,通常会用“心眼子坏”来形容,这种人一方面对社会有强烈的依附感,却又不愿为社会承担一丝一毫的责任和义务,他们在享受共享单车给自己带来便利和实惠的同时,却又要用带有主观恶意破坏和损毁来满足自己某种变态心理,这种人不但欠缺道德意识,更会为满足某种心理而故意选择“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他们不需要从毁坏公共财物中获取个人利益,完全就是基于一种恶意心理的莫名发泄。

早在几十年前的“自行车时代”,自行车不但属于很多家庭的“四大件”,更是年轻人婚嫁的“标配”,正如有网友所言的那样,盗窃或故意损毁他人一辆自行车都可能触及刑律。即使现在共享单车到处都是,属于私人的自行车也极少有人会故意损毁,这些人将使用后的共享单车毫不珍惜的扔进护城河甚至恶意损毁,主要一是缺少公共道德意识,二是认为“不犯法”,三是因为对共享单车管理松散,给这些人留下破坏发泄的机会也太多。但归根结底还是缺乏有力度的法规追究。

在笔者看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类似共享单车这种为社会提供租赁使用的公共服务产品设施等必然会更多,保障租赁类公共服务产品和设施等财产安全的法律法规,也必须要与时俱进。让健全完善的法规制度在保障共享服务产品安全中释放出最大能量,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当与共享企业联起手来,强化对共享单车的管理,对某些恶意损毁甚至“活埋共享单车”的不耻行为,一经发现,要用法规、道德、征信、求职就业等多方面进行联动处罚和制约,让使用和爱护共享单车成为公共道德新风尚,这样的共享单车水中“坟场”或可能得到遏制乃至永不再现。(朱永华)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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