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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华:依法“不起诉”,法律更有温度

2017-07-03 10:32:19 来源:河北新闻网

前不久,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秦雨工作室”负责人秦雨,收到了一封信件。来信人名叫阿典。3年前,阿典是一名差点沦为“阶下囚”的失足大学生。3年后,他是一名致力于失足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阿典说,如果不是3年前检察官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他的人生可能是另外一个样子(据7月2日《武汉晚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阿典盗窃了同学的笔记本电脑并予以变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按盗窃罪审查起诉。但负责案件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在深入了解阿典的家庭情况后,结合阿典的犯罪事实和本着宽严相济与教育挽救的目的,最终选择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主动与其学校导师一起资助阿典完成了学业,而阿典更非常珍惜检察机关给于自己的机会,不负所望的最终成为一名执业律师。

很显然,如果“机械性”的适用法律,阿典犯盗窃罪事实清楚,检察机关依法对审查起诉不存在任何瑕疵,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有罪判决更是于法有据。但这样一来,阿典的前途命运不仅会重新改写,彻底毁掉一个本就支离破碎的家,也会让一个原本很有发展潜力的在校大学生,从此与学业无缘。事实上,阿典这唯一的一次盗窃犯罪,确实与家庭所面临的极度无奈存在直接关系,为了供阿典上大学,年幼的弟弟妹妹辍学随父亲外出打工,而父亲又因积劳成疾身患绝症,面对父亲急需救命费用而自己又毫无能力解决的情况下,阿典才一时糊涂盗窃了同学的财物。动机单纯目的简单,阿典就是为了筹钱给父亲“救命”,才一时失足。虽然造成了犯罪,但从危害性和影响程度以及灵活适用法律与挽救本人的角度,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着实是充满智慧的理性选择。

法律对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言,既是一种强制性惩戒,更是出于一种教育和挽救,而体现宽严相济,本身就是我国法律制度所彰显的理念和刑事政策,对于类似阿典这样依法作出“不起诉”,反而比起诉和判刑更能对法律和社会起到积极意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选择对阿典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是完全基于对阿典家庭不幸的“同情”,而是对类似阿典这样的大学生犯罪,建立健全了不捕、不诉的科学风险评估机制,是根据犯罪性质、情节、悔过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来决定是否作不予批准逮捕、酌定不起诉处理。绝非是超越法律的冲动“拍脑袋”。

而事实上,受到“不起诉”处理的不只是阿典一人,报道显示,由四名检察官组成的“秦雨工作室”,五年来共依法决定不批捕68人,不起诉26人,建立帮教小组94个,全部重返校园,其中5人考上研究生,12人进入世界500强企业,其余人员也完成学业。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大学生更是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后备人才,在他们充满激情的年龄时段,也不可避免的会因为各种现实问题和矛盾,一时冲动而犯下各种错误甚至违法犯罪,而对于某些轻微的、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并不恶劣与严重,通过综合风险评估,选择做出不起诉处理,更能达到挽救目的和收到更积极效果的“问题大学生”,适用有“温度”的法律选项,既要让他们感受到法律善意的不可辜负,又能充满感恩和及时修正自己的人生坐标,最终成为社会有用之才,这才是我们司法科学和文明进步的“新境界”。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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