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铿锵而歌

李振忠:红绿灯下的“热舞”不能凉了公众心

2017-08-25 09:21:14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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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澎湃新闻网消息:针对“西双版纳一对男女停车在十字路口机动车道上当街热舞”,云南西双版纳景洪警方查明,女子玉某和男子方某当晚外出游玩乘车回家途中,在等交通信号灯时,因一时兴起下车热舞,因其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口头警告处罚。

关于红绿灯下的“热舞”,不能凉了公众的对于交法的敬畏心。民警随即依法告知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关于乘车人不得在车辆等候放行信号时上下机动车的规定。如果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论红灯“热舞”行为,并不仅仅止于信号灯前上下车辆,而是还有更严重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其一,红绿灯前,车辆仍然处于行驶状态中,也就是还没有进入任何停车位置或者停车场地,行驶路途中上下车辆,已经是在拿交通法规当儿戏,所谓的情节“轻微”,似乎与其违反交通法规的事实不相符合。

其二,红绿灯前后,当然属于交通道路,城市中红绿灯前后,则属于交通要道。如果按照交通法规论,只有斑马线上可以行走过往,而非斑马线区域则属于车辆通行区域。无论管“热舞”男女所处的位置是车前还是车后还是车辆侧边位置,均属于非通行行为。行人不走斑马线即属于违反交通法规行为,某些地区还要拿闯红灯的行人拿来全城“公示”,而此二男女公开公然在非斑马线区域“热舞”,咋就如此轻描淡写了呢?

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作出如下明确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仅此一条,足以佐证红绿灯下“热舞”的违法严重性。红绿灯前停车,属于行驶中车辆依法暂停状态,其仍然属于机动车行驶状态。其驾乘人员就应当按照交通法规严格系好安全带。而一对“热舞”男女无视交通安全,无视交通秩序,无视其他车辆的通行权利,更无视交通法律本身。不仅不系安全带,还下车“热舞”,轻则影响其他车辆通行,重则造成交通严重拥堵,如此连交通法规都可以无视,连其他车辆基本通行权利都可以不顾的故意阻塞交通的行为都可以算作“轻微”,那其他驾乘人员岂不都可以满马路“热舞”而仅仅只是“情节轻微”了?

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不系安全带各地处罚措施有别,但扣分也包括在惩罚措施当中,此两男女又为何“热舞”之余仍然做了法外公民了呢?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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