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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公建民营”,贵在拓路而行

2017-09-14 16:09:00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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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出台,将放宽行业准入,吸引各类投资进入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更好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积极推进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养老服务机构改革,鼓励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将产权归政府所有的现有或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专业化、高水平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9月13日 《燕赵都市报》)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河北省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重点解决目前医疗、教育、养老等领域突出问题,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社会。其中最值得一提的就是养老机构试点公建民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解决养老难题,关注养老服务的质量,提升老龄人口的幸福感。

养老、看病是所有老人绕不开的人生课题。在经济总体水平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矛盾凸显,越来越多的人正在期盼更加便捷、更加放心的养老模式。我省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同等享受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这一做法,一方面进一步简政放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激发社会活力,增加民生福祉,使更多的河北老人“老有所养”。

当然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力量合作探索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关键在于处理好与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在整个探索过程中必须确保政府在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上不“越位”,在保障民生等基本公共服务、监管违法行为等方面不“缺位”。这就需要政府厘清与市场和社会之间的边界,明确政府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同时配套的法律和制度建设必不可少。政府通过购买养老服务与社会力量合作,这是一个新做法,目前国内与之具有一定相关性的法律主要是《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但前者界定政府采购内容为“货物、工程和服务”,后者突出商业性质,都不能与政府购买行为完全对接。目前地方仅能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而这些条例在一些问题上规定不明确、规制不健全。因此因地制宜探索出适合本地的高效力的行政法规或条例,也关乎到河北此次探索的成效。

河北试水养老公建民营,看着很“美”,如何在推行的过程中让养老行业科学发展,日益壮大,发展成满足老年群体需求、激发市场增长潜能的双赢战略,还需要多方努力。(李志娟)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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