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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祝颐:见义勇为者医疗费应纳入财政预算

2017-09-26 10:49:03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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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立法给见义勇为者“撑腰”。《草案》草案专门就保护见义勇为权益保障做出规定。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先救治、后收费”,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此外,还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依法承担。(9月25日《大河报》)

该出手时就出手!见义勇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任何一个有血性的人在犯罪分子嚣张或者他人处于危难之时,都应该伸出正义之手。正是因为有广大见义勇为者的满腔热情与无私奉献,社会才变得美好和谐。河南省拟规定,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先救治、后收费”,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如是举措无疑是对见义勇为者的慰藉与关爱,有利于保护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弘扬社会正气,营造见义勇为的舆论氛围。

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范围广泛,而医疗救治是见义勇为者的核心权利,是落实见义勇为者其他权益的基础。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医院应该责无旁贷地救死扶伤。医院不仅没有理由拒绝救治见义勇为负伤者,也不应该拒绝任何一名伤病患者。

虽然政府一直强调医院要救死扶伤,舆论一再呼吁医院不能因为利益拒收病人。但事实上,医院对交不起医疗费用的伤病者见死不救的现象并非个别。医院往往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舆论往往都是谴责医院对患者严重不负责任,践踏患者权利。但是谴责归谴责,医院不救人的新闻仍不时见诸报端。当然,医德滑坡、医风不正,是医院不愿意见死必救的重要原因。但是无可否认,医院不救人有其苦衷。

尽管公立医院仍然占据着市场主流,但是在政府公共卫生投入欠缺的语境下,医院又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多靠创收来保证医院正常效益。如果医院救治医疗费用没有着落的伤病者,往往很难样从政府得到政策倾斜与经济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指望医院不计报酬先救人,有些勉为其难。如果急救帐单无法兑现,成了医院的包袱,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医院的发展后劲与医生救死扶伤的积极性。尽管河南省拟规定,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医疗费由加害人、责任人依法承担。但是如果见义勇为者医疗费用较高,加害人和责任人拿不出这笔钱,怎么办?因此,地方法规要求医院必须救治见义勇为受伤者,关键还应该完善配套措施,把见义勇为负伤者救治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如果见义勇为者医疗费存在缺口,要及时启动补偿程序,用财政预算的钱补足,确保见义勇为者的医疗权利。

进一步说,政府对困难群众、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不明伤病者医疗费用也应作出制度安排。为打破医院见死不救坚冰打开制度出口。

保证每个伤病员的治疗权利与生命权利是医院的职责,更是政府的职责。政府不仅要强调医院对见义勇为伤者积极救治,还要给医院做经济后盾,让医院愿意救治包括见义勇为伤者在内的危重患者。如果不能疏通医疗费用出口,即使医院迫于道德舆论和法规制度压力,勉强同意救人,救人是否全力以赴还要打个问号。

因此,要解决医院见死不救的问题,不能寄希望于对医院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让医护人员高度自律;也不能满足于患者求助、媒体呼吁、政府施压、医院救人的被动救人模式。而要建立长效救人机制。政府主动承诺为见义勇为伤者等特殊群体医疗费买单,通过完善法规制度引导医院救死扶伤,才能诠释公共财政情怀,体现政策善意。

从长远来看,完善医院救死扶伤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医疗补偿制度,政府应为包括见义勇为者在内的特殊群体提供医疗费支持,补齐医疗救助特别是大病救助短板,在国家医改政策中对此应予以规范。唯有如此,才能打开见死必救医疗费用的制度出口。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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