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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祝颐:公务员辞职不能想辞就辞

2017-10-09 09:02:38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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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职后,“再就业”就不受限制吗?答案是“NO!”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规定公务员辞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辞职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受聘于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等等。如果违反规定,不管是个人还是相关企业,都将受到惩罚。 (10月5日中央电视台)

现代社会,从一而终的就业理念正在发生变化,“单位人”正在向“社会人”转变。不仅企业职工跳槽是家常便饭,辞职下海的公务员也越来越多。人各有志,公务员辞职是个人的自由,还有利于拓宽公务员退出制度出口。公务员辞职应予以尊重。但是公务员辞职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辞职之前接受离职审计,清清白白走人。二是遵守法律关于公务员辞职经商的规定。官员离职审计是常规工作,在此不表。但是官员毕竟不同于普通企业职工,官员辞职干什么,无疑应该有规矩。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给公务员特别是官员辞职划红线,立规矩,无疑很有必要。

尽管我不愿恶意猜度公务员特别是官员辞职创业的猫腻,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辞职腐败的案例令人警醒。江苏官员刘有贵辞职倒地就是典型一例。刘有贵在仕途上一帆风顺,他看中了一块1514亩的地皮以后,不顾各级领导的挽留辞职下海。两个月后,他挂牌成立房地产公司参与倒卖土地,大发横财。尽管稍后刘有贵被人匿名举报,引起纪检部门注意,被依法查处。但是刘有贵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倒卖土地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而其辞职违法创业本身并未受到追究。试想:如果刘有贵利用人脉从事经营活动,未参与倒卖土地,或者说纪检部门没有接到匿名举报。刘有贵还会受到法律追究吗?官员辞职违法经商短时间内摇身变成亿万富翁,其中暴露出的官员辞职管理巨大漏洞值得反思。

众所周知,公务员掌握着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其职责就是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表面上看,公务员辞职以后,回归了普通公民身份,不再掌握公共资源与公共权力。但是不争的事实是,长期的公务员身份尤其是官员身份让其拥有其他创业者无法比拟的人脉关系。如果从业领域与原工作领域直接相关,拥有权力的公务员辞职不久,这种人脉资源优势更明显。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如果公务员辞职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没有经过必要的冷冻期,不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四部门联合出台的规定,对公务员辞职进行限制,要求公务员辞职如实报告从业去向。就是对《公务员法》相关法律条款的强调和捍卫,是一块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制度补丁。

从社会公平与政府的角色定位来看,政府应该为所有创业者营造公平公正的创业环境与氛围。如果官员带着人脉优势辞职经商,并且是自己以前管理的领域,容易耗费更多的社会资源与公共权力资源,导致权力寻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挤占其他创业者的发展空间。带着特权因素的辞职创业很难让人服气。

相关部门在接受官员的辞呈时,显然不能忽视这些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违背法律规定的因素,而且对公务员辞职以后的行为,也应依法依规予以规范。除了遵守《公务员法》以外,对公务员辞职经商进行限制、规范,明确违法违规辞职经商的处罚细则。针对辞职公务员管理难度大,监督困难的问题作出周到的制度安排。依法对辞职公务员的违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规范,避免公务员辞职滋生创业腐败与社会不公,十分必要。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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