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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祝颐:应对欠薪,法律惩戒也要制度防范

2017-12-01 09:38:22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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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底,来自重庆的谢达明到南宁市邕武路某房地产工地从事建筑工作。上一次来南宁,谢达明和老乡站在邕武路某房地产工地,看着业主们领钥匙搬进新房,却不知道自己的血汗钱什么时候才能追回。今年11月28日,他们再一次赶来南宁。包括谢达明在内共有31名务工人员,领回被拖欠的工钱共计81万元。而邕武路某房地产工地工程承包方原负责人莫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经被刑事拘留。(11月30日《南宁晚报》)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恶意欠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追究刑责。这为恶意欠薪者编织了一张严密的法网。包工头莫某拒不支付31名工人劳动报酬81万元,警方和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莫某依然拒不支付,还玩起了失联。执法部门不是病猫,法律条文不是手纸,其被警方法刑事拘留,完全是咎由自取。笔者期待,恶意欠薪刑拘由个案判例变成法治常态,对恶意欠薪者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不过,司法毕竟是终极救济手段,劳动者只有在穷尽一切维权手段,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能追究欠薪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要完成这些法律程序需要一个不短的过程(本案当事人被欠薪时间跨度达两年之久)。再者,作为公诉案件的恶意欠薪案,劳动监察部门和公检法机关能否快速联动,能否顺利进入司法程序,公检法机关在立案、公诉、审判与执行等环节,是秉公执法还是受到权力、金钱的干扰,还有待观察与验证。现实生活中,比莫某恶意欠薪案金额更大,性质更恶劣的无良老板也不乏其人。

因此,我认为,要治理欠薪顽疾,不仅法律要做好终极司法救济,政府职能部门也要前移监管关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范欠薪。欠薪发生以后,法律再来惩治恶意欠薪者,是一种马后炮式监管方式。应对恶意欠薪,与其法律当“灭火队员”,不如政府职能部门平时做好“防火队员”,筑牢法律制度防线防范用人单位欠薪。

早在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就明文规定,逾期不支付工资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法已经颁布22年,劳动合同法生效近10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筑领域需缴纳一定比率的工资保证金方能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他行业也比照建筑领域缴纳工资保证金。如果职能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办事,一旦出现工资拖欠,由职能部门启动工资保证金,发放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讨薪难本不应该成为问题。

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地位不对称,弱势的劳动者在强势的老板面前缺乏话语权。特别是工程转包更易引发劳资纠纷。欠薪的用人单位多了,劳动者为了保住打工机会,他们中的多数人并不敢与欠薪的霸王潜规则叫板。再加上政府职能部门执行力疲软,助长了欠薪者的嚣张气焰。

欠薪问题的根源除了劳动者弱势、老板无良以外,还在于社会信用机制缺失、法律法规不完善、执行力不够、劳动者维权渠道不畅通。因此,建立行之有效的欠薪预防机制十分必要。比如,企业不交足工资保证金不许开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企业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视为欠薪,依法进行处罚;完善社会信用系统,给欠薪单位建立信用档案,把欠薪者列入信用黑名单,全国联网,让欠薪者寸步难行,加大欠薪者的违规风险与欠薪成本;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由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展开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待遇、工资结算方式等问题的谈判,从源头堵住欠薪漏洞。

如果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强大的执行力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欠薪者的欠薪成本,对恶意欠薪行为果断亮剑,工资做到按月发放,欠薪事件也会逐渐淡出我们的视野。如果劳动者权益平时不能落实,司法救济不及时,不仅欠薪者肆无忌惮,劳动者的尊严底线还会继续后退。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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