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管窥天下

行李箱被压变形,法律不是摆设

2017-12-19 09:58:21 来源:河北新闻网
进入移动版,省流量,体验好

近日,陕西榆林市市民张先生称,他搭乘东方航空的航班由西安飞抵榆林,取行李时发现自己花5980元购买的国际品牌行李箱被压变形。而航空公司方面表示,只能赔偿200元,张先生认为难以接受。(12月17日 华商报)

关于旅客行李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的问题,我国《合同法》运输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而在货运合同中又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且不对旅客行李损毁原因进行追究,单就“损坏”的事实而言,显然航空公司方面以无发票为由抗辩当事人诉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航空公司仅赔偿200元,首先要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行李的“损坏”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并且在些事件中,旅客处于弱势地位,举证责任应由航空公司承担。

一是航空公司需证明自身在运输过程中不存在不当行为造成旅客行李损毁,二是航空公司要提出“旅客行李箱不是5980元所购”的证据。

另外旅客除了拥有追偿的权利,同时还可以要求航空公司对行李箱“恢复原貌”,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航空公司承担,并且如果修复后仍有损失,航空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的问题在于双方就赔偿价格未协商一致,然而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旅客在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而航空公司却在“避谈法律”,原因无非是希望旅客“耗不起”而主动放弃。

“被压变形的行李箱”救不回来了,可是法律的执行不能“变形”,不能等着“有钱有闲”的旅客告上门才处理,让“无钱无闲、耗不起”的旅客吃“哑巴亏”。

法律不是摆设,只有执行才能真正的发挥作用。(刘天竺)

责任编辑:霍骋远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
			河北新闻网
			官方微信
			
			河北日报
			客户端
			
电子报
网站首页 我要评论 分享文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