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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出庭应诉不应“稀为贵”

2017-12-21 14:10:56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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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9日,在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虚假披露证券处罚上诉案中,被上诉方中国证监会由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该案是首例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12月21日新华网)

因为是首例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所以引起了诸多关注,因为物以稀为贵。行政诉讼法问世17年,“只见民不见官”的现象也比较普遍。相关统计表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仅占全部“民告官”案件总数的一成多。这样的现象让人深思,官员出庭应诉不应“稀为贵”。

从法律角度看,官员是应该出庭应诉的。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3条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法院查明案情。那么,为什么今天还会出现这种“稀为贵”的现象呢?

有的官员没有底气,法治素养低,害怕在法庭上出丑,这是根本原因;有的则是放不下身段,不愿意亲自上法庭打官司,这是面子原因;有的则认为自己的“衙门”很高,身份特殊,把行政诉讼当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这是权力至上。不管哪种原因,这种做法都是不尊重法律的表现,都是不尊重当事人的表现,当然,也不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总之,是官员不能担当,不敢担当,不会担当。

建立法治社会,依法执政,这是社会治理文明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干部,必须懂法,会法,能用法律去工作。如果总是固步自封,总是想着自己的身段,自己的身份,那么,就不配做法治时代的人民公仆了。不过,让人欣喜的是,现在的一些官员已经认识到这一点了,从乡长、县长出庭是“爆炸性新闻”,到市长、厅长出庭,再到今天部级单位负责人应诉。虽然还不多,但毕竟迈出了很好的一步,其后,必然有更多的官员勇敢站出来,这是彰显建设法治政府、接受法治约束的决心,也传递给公众法治信心。

依法治国,各级官员应该率先学法、懂法、尊法,用法,要打造榜样引领效应。各级官员是尊法守法用法模范了,全社会尊法守法就能蔚然成风。官员出庭应诉不应“稀为贵”,相信不久的将来,这会成为家常便饭。各级政府部门在工作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与民发生摩擦,不要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可以让许多问题更好的解决,不但体现法律至高无上,而且提升政府部门工作的法治形象,能够更好的普及法治知识。(张金千)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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