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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鹏伟:夫妻债务“共借才共享”体现司法进步

2018-01-18 08:40:00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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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新华网1月17日)

备受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终于成为历史。相比过去,新的司法解释更加科学人性化——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就必须体现“共同”的含义,否则未举债的一方不承担债务。

此前的争议焦点在于,即使夫妻一方不知情、未获益,也可能因另一方的举债而承担责任。因为“二十四条”的存在,嫁(娶)错人的代价会被无限放大,因为你根本不知道配偶可能会背着你借多少钱。即使离婚,仍然不离债,这显然很不公平。

新的司法解释在这方面有了很大进步。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条自然毫无争议;其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诸如买房、买车的贷款,应属此类,也合情合理;最后,夫妻一方在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意味着,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债权人除非能证明另一方知情同意或从债务中获利,否则不担责。

举证责任倒置是最大的进步。过去,已经离婚的一方为了表明自己不知情,需要证明当时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财产AA制,又或者是债务并未用于共同生活,其难度可想而知,想要证明一件事情没发生,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现在,举证责任放到了债权人身上,无疑更加合情合理——既然要让没签字的一方还钱,起码得证明人家知情同意或用了你的钱吧?

新的司法解释,还将对借贷市场产生正面影响。此前,很多债权人明知借贷人不具备还款能力,或者借款用途明显不靠谱(吸毒、赌博等),却还敢在高利的诱惑下放贷,就是利用了“第二十四条”的漏洞,将不知情的一方绑架进来。而今后,这种风险将会回到债权人自己身上,指望夫妻双方共同还款,那就要双方事先同意签字,否则很可能不被法院支持。只是,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界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投资算不算?),不然过高的弹性只会导致自由裁量权过大,仍会引起争议。

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理应包含“共借”或“共享”的含义,新的司法解释再次重申了这一点,科学平衡了各方利益和责任,无疑更加公平合理——共同债务就要“有难同当”,但绝不包括吃哑巴亏。事先明确风险,其实对各方都有利。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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