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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敏:校规于理应当,更要于法有据

2018-03-26 10:48:54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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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针对早前报道“黑龙江一高校被指严查男女生交往:同居或有性关系开除”一事,表示立即全面排查学院关于学生教育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国家要求,逐一对照,逐条研究,认真反思在学生教育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对不符合要求的条款立即进行修订,确保于法有据。(2018年03月22日澎湃新闻网)

所谓“校规”,就是学校所定的学生必须遵守的规则,也是一个学校师生的言行规范。制定校规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学生的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从新闻报道的情况看,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的校规说到底就是变相禁止在校大学生谈恋爱,如果说这是为了防止大学生因谈恋爱而耽误学业的话,学校的出发点完全是好的,但校规的制定要于理应当,更要于法有据。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学校制定校规,规范学生行为,是完全必要的,但“管理”不是“管制”,必须做到于理应当,从公平、尊重和包容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学生的接受程度,要有可操作性,做到合情合理。否则,一些不符合实际的硬性规定只会引起学生的反感而适得其反。

就拿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校规而言,学校全体干部被要求重点调查走廊说话、男女交往等,发现后直接进行录像,学校将严肃处理。这些本来很正常的男女同学之间的交往怎么就成了 “不良影响” “品行不端”“行为不检点”了呢?如此界定标准模糊的规定, 既不合情,更不合理,不要也罢。

毋庸讳言,校规是用来约束学生行为的,而不是挂在墙上的“纸老虎”,必须要具有可操作性。但是,近年来一些“奇葩校规”却屡见不鲜,诸如 “男女生不能一对一在一起”“男女生不能拉手”“男女生独处距离不能小于50厘米”“学生宿舍不许挂窗帘”,等等。如果说这是学校为了便于管理,规范学生行为的话,最起码出发点是好的,但这样的规定并不具备可操作性,也“严禁”不了,倒不如实行更人性化的管理。

对于大学生来说,大学是学习知识的象牙塔,更是进一步完善自我人格的地方。抛开一些不可操作的规定外,学校严查学生 “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私自在外租房”“在宿舍留宿他人”,并给予相应处分是有必要的,但校规制定任何时候都不能于法无据。

针对“在校期间非法同居或发生性关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一规定,我们不妨寻找一下法律依据: 2005年,教育部取消对大学生结婚的限制,只要符合男22岁、女20岁的法定要求即可成婚。由此可见,高校不能“谈性色变”,但对“同居”要卡死,可以鼓励已同居者“登记结婚”,对那些只同居而拒绝结婚者,则要严肃处理,如果屡教不改,“开除学籍”也很有必要。(刘凤敏)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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