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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建光:监督诚可贵,偷拍不可取

2018-05-22 10:44:54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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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周祥辉此前被偷拍与人通奸而引发舆论关注,据台州市黄岩区委宣传部微信公众号的最新发布,周祥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另外,据“临海公安”微信号消息,偷拍周祥辉的原民警池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月22日法制晚报)

下属监督上司,无可非议;但是,身为民警的池文存在履职过程中通过偷拍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也不容置疑。监督诚可贵,偷拍不可取。

其实,作为民警的池文完全可以在发现周祥辉异常的情况下,及时向上级纪委部门进行汇报,这时候,他就有功无过了。但是,他没有,而是执法犯法,竟然专门购买偷拍设备安装在周祥辉的私家车上,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调取社会视频监控,这样的行为就足以涉嫌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了。我们可以说,他的前半部分是功,后半部分是过。当然,最后,他将结果上报给纪委,没有公布于众,这当然也算是功。

反思“池文案”的整个过程,我们可以认为功大于过,但是,也不能就将功补过,为什么呢?三个原因,一是我们不能放纵公民个人私自购买偷拍设备,偷拍他人隐私,如果放纵了,那么,就让公民的隐私权成了“唐僧肉”。二是我们不能鼓励民警知法犯法,为了目的不择手段,作为民警,更应该执法尊法,用法律手段监督上司,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监督秩序。三是,建立法治社会,必须功过分明,该奖则奖,该罚则罚,各行其道,不能互相替代,否则,就会放纵人们用功劳代替违法,这样,也不利于建立法治社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很显然,因为池文没有把公民个人信息公布于众,没有对公民个人造成严重影响,只是交给了纪委进行举报,这应该认定为“情节轻微”,量刑的时候应该给予考虑。

监督诚可贵,这是公民的神圣权利,这是下属的责任担当;但是,偷拍不可取,这是执法犯法,这是破坏法治社会的正常秩序。“池文案”是当前建立法治社会的一个很好教材,值得我们学习、反思。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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