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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首例“买卖江豚被判刑”的警示意义

2018-06-25 09:02:04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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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产品商贩鞠某以100元的价格从鱼贩手中买了4条江豚,随后加价50元倒卖给北京海鲜商行老板都某。都某刚把江豚放在摊位上出售,便被眼尖的群众举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都某和鞠某昨天在西城法院受审。法院审理后当庭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据悉,此案是国内首例非法买卖江豚案。(北京青年报6月23日 )

  经鉴定,涉案物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鲸目的其它鲸类,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更有“水中大熊猫”之称。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都某称,江豚在他老家被称为“江猪”,他干了10多年水产行业,知道江豚是不能出售的野生动物。然而,当鞠某说手里有4只江豚时,他还是花150元买回来,但一直没卖出去。据了解,鞠某是以100元的价格从鱼贩子手里买到的4只江豚,后来,和都某商量好,以150元的价格转卖给都某。法院认定,都某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鞠某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都某在实施出售过程中,属于犯罪未遂。到案后,两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事实且具有坦白情节。最终法院分别判处都某、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两人均属咎由自取。

这起案件带给人们的教训无疑是非常深刻的,其警示意义更不能小觑,必须牢牢记取。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人所共知,野生动物是人类的好朋友,应当加以保护,尤其是一些濒危野生动物,更加受到法律保护。现存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绝大多数都因为人类的发展扩张、贪婪欲望才走向灭亡的。做生意赚钱无可非议,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讲诚信,更要遵守法律。要自觉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不能被金钱冲昏了头脑,不能为获取眼前利益而心存侥幸、触犯法律,更不能知法犯法。在收购、运输、出售动植物制品时,一定要先了解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允许买卖收购这些物品,法律红线切切碰不得,做人底线万万不能突破。否则,后悔是无济于事的。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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