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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 “施工噪声扰民”判赔体现公平正义

2018-07-16 09:05:55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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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地施工噪声扰民,武汉市青山区居民黄女士将施工企业告上法庭。记者近日从青山区司法局获悉,此案经一审二审,黄女士获得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黄女士自2015年9月入住武汉市青山区某小区,2016年4月,小区周边一工地项目开始日夜施工,施工噪声让她整天神经高度紧张,时常头昏、失眠多梦。(7月15日《工人日报》)

建筑工地施工噪音扰民,在许多城市都是令市民头疼的一大难题。武汉市青山区黄女士不堪其扰,一纸诉状将施工企业告上法庭,终审判决赔偿其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体现了法治的公平正义,也具有很强的现实警示意义,将警示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做好噪音防治工作,否则,一旦成为被告,就有可能既输官司又赔钱。

建筑施工产生的噪音,特别在夜间会格外刺耳,武汉黄女士形容“像锥子一样钻进脑子里,十分难受”,一点也不夸张。由于受噪音侵扰,黄女士导致了神经衰弱的症状。黄女士曾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受理投诉后,针对噪音源进行确认,锁定了附近上海某建筑公司和湖北某建筑公司的施工噪音。最终黄女士将两家施工企业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两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对黄女士敢于较真,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值得肯定和点赞。

现实生活中,市民对噪音污染除了投诉、举报外,常常选择忍气吞声,真正去打官司维权的很少。他们经常把一些噪音扰民的行为,当成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德行为,总希望于噪音制造企业能自觉采取措施解决噪音扰民问题,但为了降低施工和作业成本,没有多少企业主动采取措施降噪。而大多数情况下,市民遇到噪音扰民便打电话投诉、举报,让环境监管部门来制止和查处。但噪音制造者常常与执法人员“打游击”,执法人员一来便停止施工,噪音源立即消失,执法人员一走立马又“涛声依旧”,加上环境等执法部门人力、物力有限,不可能全天候在现场执法,防治效果很不理想,因而噪声污染防治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难题。

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规定,在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音级昼间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但实际超标的情况十分严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尽管噪音扰民已纳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但由于行政处罚相对较轻,一些企业为了赶工期日夜施工、作业,对噪音扰民的行政处罚根本不在乎,这也是噪音扰民屡禁难止的主要原因之一。武汉黄女士通过民事诉讼官司维权,并取得法院支持获赔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说为广大市民讨说法带了一个好头。当同一区域所有受噪音侵扰的市民,能联手拿起法律武器来追究施工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将是一笔数额巨大的赔偿。对此,噪音制造企业就不得不予以重视,为了避免经济损失,就会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降噪和防治,以防止噪音扰民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或遭遇巨额民事赔偿。

噪音污染严重干扰人们的生活,但愿这起噪声扰民获赔案能唤醒市民的法治维权意识。在环境监管部门加大治理力度的同时,还需要广大市民共同来抵制噪音污染,如果都能像黄女士一样敢于较真和维权,相信城市噪音的污染会越来越少。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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